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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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渝05民初3618号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采用官方典型案例列示的法院司法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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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虚构流量与真实推广应按实际用户行为及服务方式区分。
事实与裁判结果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数推公司和谭某分别开设“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并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该案被列入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
有偿虚假刷量破坏可信数据与正常竞争,损害经营者、用户及消费者利益,不能作为普通广告推广处理。典型案件材料指出,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裁判同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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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流量与真实推广应按实际用户行为及服务方式区分:有偿刷量服务以网络技术手段制造并不存在的点击、浏览、阅读行为,并赚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与依靠真实用户形成的推广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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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性需说明其对竞争秩序和合法权益的影响:本案认定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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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个人的责任仍应查明参与行为及法定基础: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唯一股东,法院判决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流量造假已扩展到直播、推荐和商业评价。采购方声称不知技术细节,并不能当然免除对异常增长和保证数据的注意。网站经营者维权应说明真实流量为何重要、刷量如何扭曲排行或经营判断,而不是仅以未签授权协议认定不正当竞争。
保存服务广告、订单、付款、转托关系和异常流量分析。检测报告应解释正常与虚假行为的差别,并能对应具体账号及时间。个人责任要核对其经营、控制和实施事实,不能仅以股东身份无差别追加。
进一步讨论
刷量报告应说明基准、误报和识别局限,不宜把异常全部称为虚假。取证还需连接代刷服务的订单与实际产品影响,避免只有宣传没有实施证据。起诉请求停止行为时,应精确描述禁做事项,避免将合法技术推广也一并排除。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旧案引用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条款;现行法已于2025年10月15日修订施行,新争议需核对当前虚假宣传、网络行为等规定及竞合。
补充实务分析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分别规制虚假商业宣传,以及以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第十三条另规定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等行为。新案应先判断刷量究竟虚构了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或传播数据,是否具备相应条款要件,再确定请求依据,不能把旧案第十二条直接写成现行条号。
证明技术影响可连接服务商品页面、委托要求、订单付款、执行账号与指数变化,并说明异常识别的误差范围。真实用户推广、一般自动化工具和制造不真实数据具有不同事实基础。采购与转托者的知情、参与程度,也应逐人举证,不能仅凭股东身份推定共同实施。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1-09-27 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7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