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祖辈字号、现有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各有权利来源;声称传承历史必须有真实证据。

事实与裁判结果

同德福斋铺始创于1898年,由余氏家族先后经营,1956年因公私合营停止经营。1998年,另一经营主体获准注册“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后变更至成都同德福公司名下。成都公司在包装及网站上宣称“百年老牌”“老字号”等,并使用历史斋铺的事迹,却没有证明自身与历史斋铺之间的联系。

余氏后人余晓华于2002年登记相关个体工商户,后于2011年成立重庆同德福公司。成都公司起诉其侵犯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用相关名称并赔偿;重庆方反诉主张成都公司虚假宣传等。重庆一中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判决驳回成都公司的全部请求,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在网站连续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驳回重庆方其他反诉请求。重庆高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判决维持。指导案例58。

法院认为

法院对名称登记、包装使用和历史宣传分别审查。余晓华与历史斋铺经营者的直系亲属关系、真实经营渊源,使其命名具有合理性;成都公司未证明其注册商标具有足以排斥对方规范使用名称的相当知名度。

重庆公司包装中使用的是企业全称,“同德福”与全称其他文字保持一致,未单独放大;包装另有明显的集体商标、自有商标等标识。历史介绍及“同德福颂”在整体视觉中属于普通描述,不易使公众误认来源。相反,成都公司虽然有现代注册商标,却不能据此把无关联的历史斋铺荣誉归于自身,其宣传足以导致品牌起源、历史和传承关系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审判规则总结

  1. 把历史字号、商标登记及企业沿革分别梳理。
  2. 对“始于某年”“传承某品牌”等事实性宣传提供证据。
  3. 对规范使用和攀附行为分别判断,不能只看名称相同。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食品和地方品牌收购中,笔者建议把历史资料尽调作为合同附件,明确买到的是商标、企业资产还是品牌故事。购买一个现行商标,并不必然取得另一家历史商号的全部沿革。

诉讼前应复核官网、包装和门店里的年代、创始人及传承声明。对不确定史实,应采取可验证的准确描述,不能为宣传效果补出不存在的经营链。主张家族传承的一方也应提交真实使用和沿革材料,亲属关系本身不是对历史名称的无限排他权。此案提示起诉方自身宣传也可能成为反诉审查对象。

历史资料中可能出现不同字号、经营地址和组织形式,应说明连续或中断的关系。某次恢复使用与自始连续经营的事实不同;现代企业名称变更也不会自动补足历史空白。宣传应准确表达能够证明的部分。

对正当使用的判断,还要观察是否刻意突出他人的注册标识、模仿包装或暗示独家授权。历史渊源可以解释命名,却不能豁免后来具体混淆行为。双方各自的商标、商号和宣传请求应分开组织。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不是允许所有后人独占祖辈名字,也不是认定取得商标后必然可以宣称百年历史。不同阶段的市场影响、规范使用和混淆证据必须重新审查。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