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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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企业简称经长期使用获得识别作用后可以受保护;关键词与落地页面的组合是否造成混淆,需要整体审查。

事实与裁判结果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于1986年11月1日,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直属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2007年起,《今晚报》等媒体报道中已以“天津青旅”简称指代该社,其在报价单、旅游合同、发票及门店招牌等经营活动中亦使用该简称。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成立。2010年底,天津青旅发现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时,搜索结果首位标注赞助商链接处显示国青的推广信息,点击后进入标称天津国青乐出游网的网站。天津青旅起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青停止侵害、网站致歉15天并赔偿3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赔偿数额,将停止侵害变更为停止使用相关字样及搜索链接关键词。

法院认为

长期、广泛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识的企业简称,可以具有字号意义。“天津青旅”经多年经营活动使用和宣传,已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建立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视为企业名称一并保护。被诉推广是否使公众误认经营主体或联系,应结合搜索结果及具体页面判断。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知名度和商誉推广自身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方明知他人名称及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予使用,主观恶意明显。网页顶端显示的相关字样若不属于该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则不受此评价。

审判规则总结

  1. 证明简称与企业的稳定对应,而非仅证明全称已经登记。可通过媒体报道、旅游合同、报价单、发票和门店招牌等长期广泛使用的材料,说明简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

  2. 一并保全关键词触发、搜索结果、落地页面和服务主体。除搜索结果首位显示的内容与广告标注外,还应固定网站源代码等设置关键词的方式,以及点击后实际进入的页面信息。

  3. 区分一般竞争广告与足以误导来源的具体展示。只有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简称、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定期记录品牌搜索结果,但取证应注明时间、地区、设备和广告标识。搜索平台排序会变化,单张截图可能看不清从关键词到实际服务的连接。

投放广告的经营者应保证标题、域名和页面能清楚显示自身身份。只在页脚写真实名称,未必能消除前面的明显误导。权利人则应提供简称在交易、媒体及客户交流中持续使用的资料,说明相关公众如何识别。案件不能概括为竞争对手的任何关键词投放都违法;核心是受保护标识与混淆事实的结合。

企业简称保护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多家经营者长期正当使用同样简称。全称不同但简称相同,可能是行业习惯,也可能是后来攀附,需要具体材料。合同、订单和客户反馈可以解释公众识别,但不能用未经核实的网帖替代事实。

搜索广告暂停后,落地页面、地图及客服话术仍可能造成误认,应一起检查。赔偿范围还需对应持续时间和实际引流,不宜把整个企业营业额直接称为该关键词带来的收益。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现行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规则为第七条,已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指导案例中的历史法条不得直接当作现行条号。本案不赋予企业对所有同字词搜索的排他权。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29 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