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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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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技术秘密被带走后,为修复或合理加强保密体系支付的补救费用,可以进入损害评价。与侵权有关、确有必要、金额合理是重点;企业日后长期受益的升级投入,不当然全部由侵权人负担。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青岛义某机械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三种包装机的部分三维零件图和三维装配图。贾某权自2013年7月至2021年3月在该公司生产技术部担任技术工程师,负责上述包装机设计,并签有保密协议。2021年3月6日其离职交接时承诺未备份公司商业机密;经司法鉴定,其个人笔记本电脑中有150个三维零件图与公司提供的图纸特征和尺寸完全相同,另有25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公司于同月12日签订合同购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软件及服务,支付款项151600元。一审判决赔偿10万元(含鉴定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鉴定费8万元由侵权人负担。入库编号为2024-13-2-176-005。
法院认为
修复被破坏的保密措施与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合理加强防护,都可能因侵权发生而成为必要支出:实际损失的认定要求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实际损失;即使原有措施仍然有效,因侵权行为诱因而升级安全系统、增加防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补救费用,也应适当考虑。本案购买行为发生在发现侵权后第四天,时间接近且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具有关联性;公司已对工作电脑采取主机上锁及封闭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离措施,个人设备中仍存有175个相同或近似的三维零件图,系统升级具有必要性。同时,升级系统仍可长期用于生产经营,因此不宜把整笔采购成本作为一次性损失全额转嫁。
审判规则总结
- **确认补救的因果联系。**修复或重建因侵权而受损的保密措施,其费用可纳入损害赔偿评价,但实际损失须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加强防护也须必要、合理。**原措施仍有效,不当然排除后续合理补救支出;需说明其防止损失扩大的作用,可结合支出与发现侵权的时间间隔、支出内容与涉案技术秘密的关联性以及原有防护的实际效果判断。
- **区分补救与资产形成。**长期可用、持续受益的投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评价,不自然等于可全额赔偿的当期损失;赔偿数额还应综合考虑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恶意、补救支出及维权费用等因素。
笔者观点:补救费用证据怎样组织
先建立事件与措施时间线:何时发现外传、哪些防护失效、采取什么措施、对应报价和付款、如何减少具体风险。把升级项目拆成恢复原有能力、新增防护和一般经营改造,避免混在一个总额中提出请求。
对于仍可使用的设备或服务,记录用途、期间和受益范围;对于紧急隔离、回收或重新配置的工作,保存实际任务及支出。金额不仅有发票,还需要解释采购内容为什么对应涉案信息,而非早已计划进行的常规更新。
内部安全制度与员工确认材料能够说明原有措施,日志和设备检查说明事件,采购资料说明补救。各自承担不同证明功能,不宜用一次系统采购反向证明所有资料此前均属于秘密。企业取证仍须注意员工个人设备中的无关信息,依法控制范围。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该规则建立在具体技术秘密及侵权事实得到审查的基础上,不是一般网络安全预算均可索赔。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20条与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需结合行为时期核对。旧案例的法条编号和历史数额不能原样替代现案论证。
来源与核对说明
- 案例名称: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案例身份: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76-005。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年度报告摘要(第35项另归纳本案补救费用规则,便于结合案例文本阅读)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审判规则为本站对公开裁判材料的归纳,笔者观点为实务分析。指导性案例按“应当参照”规则适用,案例库参考案例用于说理参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