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 项目 | 内容 |
|---|---|
| 涉案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201730611346.X(宠物水杯,申请日 2017-12-05,授权公告日 2018-05-08) |
| 专利权人 | 上海蜜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无效案号一 | 6W126240(请求人:东阳市凯姿商贸有限公司)→ 审查决定第 567369 号 |
| 无效案号二 | 6W126649(请求人:余姚市酷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审查决定第 567372 号 |
| 无效理由 | 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
| 决定日 | 2024-03-26(发文日 2024-03-29);决定日期及程序状态以决定书文本为准 |
笔者受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两案答复并参加两场口头审理。
请求人的证据体系包括:微信公众号/搜狐网/小红书在先发布文章(附可信时间戳证书)、十余项杯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对比设计 2-11)、智能云音箱网页(用于按钮设计的组合启示)、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域外证据)以及一件抵触申请。
核心争点:组合判断中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的核心打法是组合论:以一篇在先文章(对比设计 1)为基础,主张将对比设计 2-9 任一项的“8 字型弧线轮廓”、对比设计 10 的“杯盖内凹”、对比设计 11 的“杯体外凸”、对比设计 12 的“双按钮”等设计特征逐项替换或拼合,即可得到涉案专利——从而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我方抗辩的核心,是把“组合”的法定范围讲清楚。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对组合规则有明确规定:
- 第 6 节: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可以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应当是物理上或者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随意划分的点、线、面不属于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特征。
- 第 6.2.3 节: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 第 6.1 节: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 第 5.1.2 节: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据现有案件材料,请求人主张以对比设计中的弧线及其他局部特征进行组合;答复援引《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可组合设计特征的规定,认为相关特征并非自然可区分且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设计。具体特征认定及合议组理由见审查决定原文。
这里的“可自然区分”不要求零部件必须能够物理拆卸: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视觉区分也可能符合条件。同时,指南对局部外观设计另有规定:现有设计中与其对应部分的设计特征,可以作为组合使用的设计特征,不能遗漏这一例外。本案是对具体授权图片及特征提取方式的抗辩,不是宣布所有局部特征均不能组合。
还应区分单独对比中“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判断,与组合评价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的判断。产品用途、一般消费者认知和设计常识需要共同审查,不能只凭产品类别不同,就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组合启示。
证据结构与质证组织
答复与质证要点分以下四方面:
-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答复针对网页发布时间、修改记录及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具体证据形成时间、平台修改记录和合议组采信情况,依据决定书及证据原件逐项说明。
- 产品种类及组合启示: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应结合用途等因素和具体设计判断;分类信息构成判断参考;本案对比设计与宠物水杯之间的关系及合议组认定见决定书原文。
- 域外证据形式和来源:答复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来源及证明手续提出异议;该证据是否因此被排除或降低证明力,以审查决定书原文为准。
- 抵触申请与现有设计抗辩应区分:不同无效理由对应的证据资格和评价方式不同,应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适用规范逐项判断。
答复还附有按请求人主张进行的组合示意,用于说明组合结果与涉案设计仍存在差异;示意图及其与决定理由的对应关系以审查决定原文为准。
设计差异与整体视觉效果
答复按单独对比和组合对比分别列出若干差异,并重点讨论收腰轮廓、按钮区、杯底内凹等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具体差异及其权重需结合授权图片、对比设计和审查决定综合判断。
答复还使用了记录品牌设计理念及相关尺寸考量的设计文件。设计过程可以解释外观形成背景,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判断仍须回到授权图片、在先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不能仅凭设计动机就推定与现有设计或其特征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处理路径与风险控制
- 两案同步答复、分别组织口头审理,证据质证与法律论证分轨推进;
- 答复围绕请求人提出的多种组合方式准备示意和固定比对基准;相关材料及案件中的具体用途以原件为准;
- 另提交了实际使用状态照片,作为观察相关部位的辅助材料;是否被决定采纳以审查决定原文为准;
- 涉及客户信息的公开表述经客户书面确认后使用。
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03-26 作出第 567369 号、第 56737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 201730611346.X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第 567369 号决定的理由可概括为:部分设计特征不符合可组合条件、部分对比设计与涉案产品不存在组合启示。决定日期、决定原文及程序状态以决定书文本为准。
两案决定作出后,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决定已生效;程序状态和专利权现状以公开诉讼记录及专利登记信息为准。
经验总结
- 按指南拆解组合论证:核对所主张特征是否符合可组合条件,并进一步分析组合启示及整体视觉效果;个案判断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当然转移。
- 组合示意用于呈现论证路径:示意图可以帮助说明主张的组合结果,但仍须对应具体对比设计和法律判断标准。
- 保存设计过程材料:尺寸、人机考量和设计记录可用于说明设计形成背景,其证明力取决于真实性、形成时间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
- 电子证据逐项核验:分别审查来源、形成和修改记录、完整性、公开时间及证明对象,不以单一形式瑕疵直接推定证据无效。
- 产品种类和组合启示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分类信息可以参考,结论仍应建立在用途、设计内容及一般消费者整体观察等因素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