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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研发人员创业与技术秘密:新公司怎样说明独立来源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对应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2-48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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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正常流动与使用一般经验可以受到尊重,代码、文档与未公开资料的来源仍要具体核对。

入职声明只是起点

新公司招募有经验研发人员时,应识别其一般技能、公开知识、个人合法成果和原单位未公开资料。签署未带资料声明有帮助,但不能替代真实开发管理。项目启动后,应记录任务、素材、版本与贡献,特别关注来源不明的现成模块和异常短期完成的核心成果。

案例库的审判方法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案例库2024-13-2-487-001中,郭某强曾负责原单位软件研发,离职后设立两公司,钟某强从原单位进入新公司负责对应软件。法院结合目标代码关联、提取到的文件、人员接触及被告拒不提交对应源码等事实认定共同侵权,改判两公司、郭某强及钟某强就相关侵害连带赔300万元经济损失和100万元合理费用;另外两名人员的停止、赔偿判项另予维持。400万元不是把所有个人责任合计的全案总额。

建立项目来源表

每项关键技术注明来自公开资料、采购、合作、自己开发还是员工带入。采购和合作部分核查授权,自己开发部分保存迭代记录,员工带入部分说明形成时间与可处分范围。发现疑似原单位文件时,应隔离核查,不能先合并到产品后再让员工补写承诺。

相似技术不自动说明侵权。工程人员可以合理使用一般经验,公开方案也可共同采用;但源代码、特有文档或设计细节高度对应时,需要提供具体解释。新旧产品比较应说明哪些相同来自公共限制,哪些属于自己的选择,避免只说功能在同一行业很常见。

争议中配合核查与保护信息

被诉公司并非仅因没有交一份独立开发声明就败诉:原案已有调取安装包、代码相关性和人员硬盘同一文件等基础,经法院责令仍无正当理由不交对应源码及编译说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相似,才产生不利认定。新公司可以请求限定源代码范围、采取保密措施,但宜提交真实版本、编译依赖与来源证明,避免以保护自家秘密为由全部拒绝。现行反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应举证分配也须符合前提,不是原单位证明有离职员工便自动完成侵权证明。

公司治理还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创始人和开发团队的来源审核责任。正常研发记录、合法授权和明确权限,可以同时服务融资、客户交付和诉讼。尊重员工流动不意味着放任资料复制,保护技术秘密也不意味着禁止同业创业;准确对象与过程证据能帮助处理这两类合理利益。

公开来源

官方案例或制度材料。核对日期:2026-10-11。本文围绕审判方法与证据准备展开,案件事实、法院规则与笔者建议分层说明。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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