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结论
证据要形成“商标标识—指定商品/服务—使用主体—使用日期—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完整链。单一截图通常较弱,应尽量用合同、发票、订单、包装、广告、展会材料、电商记录等相互印证。
规则要点
适用于注册商标权利人收到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建议处理路径
- 确认指定三年期间
- 按核定商品/服务分组证据
- 证明商标标识实际出现
- 证明使用主体与权利人关系
- 用交易和宣传材料交叉验证真实性
建议准备的材料
- 销售合同/发票/收据
- 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 电商订单和页面
- 广告宣传/展会材料
- 许可使用关系证明
适用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答复强调,证据应能够显示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使用人、指定期间和中国法效力地域内的使用;仅有内部材料或无法核验时间的截图风险较高。
使用证据怎样按商品分组
每组材料应至少回答卖了什么、用了哪个标志、由谁使用、何时使用。发票只有通用品名时,可用合同、订单和包装照片建立对应;包装照片没有日期时,用生产、出货和宣传资料补强。许可使用证据还需要把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连接起来。
长期经销业务可按月份抽取能相互核验的真实交易,不宜堆放大量重复票据。实际标志有变化时,说明变化是否影响显著识别部分;不能把完全不同的新标志使用当作原注册商标的使用。
真实性比数量更重要
内部制作的销量表可帮助梳理,但最好有外部交易、支付和交付材料印证。争议发生后补签文件,应如实说明形成时间,不能伪装成指定期间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提交时保留原件与电子源文件,附商品对应表和简明目录。证据能证明一个商品的使用,是否覆盖其他核定商品,仍需按照具体审查规则分析。
补充核对要点
证据形成时间和对外使用场景需要同时核查。合同上的商标、商品包装、交易单据及收款交付记录各自说明不同事实,只有互相对应才更能解释真实商业使用。保存原件和平台导出的完整记录,避免只提交单方制作的汇总表或无法对应具体商品的广告截图。
收到使用证据通知后,应核对通知所列期间及提交期限。指定三年是从撤销申请日向前推算,不是从收到通知或材料制作日倒推。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据或说明正当理由。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证据组 | 证明商标及商品 | 证明日期及主体 | 相互补强材料 |
|---|---|---|---|
| 指定期间的一笔真实销售 | 包装标志与核定商品对应 | 订单、合同的日期与销售主体 | 发票、支付、发货记录及许可关系 |
| 指定期间的公开宣传 | 广告中显示的标志及服务 | 媒体发布记录与发布人 | 实际提供服务的交易记录、客户材料 |
当前依据
现行商标法第48、49条;实施条例第66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撤三使用证据的公开业务答复。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办理要点
- 将一般规则应用于个案时,拆分主体、行为时间、事实和规范依据。
- 按规范生效日期和过渡条款建立时间轴,逐阶段标注适用条文。
办理要点按事实、主体、时间与规范分别组织,并形成对应的资料清单和程序节点。
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6/25/art_104_67808.html
- https://www.cnipa.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sysid=14&transactId=482874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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