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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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案号:(2021)苏01行初753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0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为反垄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司法案号依据法院裁判文书列示;相关市场监管处罚与行政复议编号分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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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加工或供货,并不排除其在相关市场具有竞争关系。
事实与裁判结果
黄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与苏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某制药有限公司系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我国境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中前两家生产合成樟脑,另一家生产天然樟脑。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调查,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企业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责令黄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黄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维持;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公司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结合两类樟脑的替代性、委托加工安排与价格沟通证据,认定相关企业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并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
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加工或供货,并不排除其在相关市场具有竞争关系。判断横向价格协调,应审查真实市场角色、产品替代及合意,不能仅依合同上供应商和客户的称谓确定。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对下游企业可无差别替代的,生产不同工艺产品的经营者仍属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市场价格挂钩,或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使下游企业接受经协商干预的报价,可以构成分割销售市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罚款比例应与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情况相适应。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业务团队看到上下游合同,往往认为只需关注付款交货。若双方各自销售可替代商品,就可能同时是竞争者。审查时应列出自产、采购、委托加工和对外销售四条路径,说明各主体能否独立面向同一客户经营,再考虑协议限制。
在成本讨论中,可交换完成特定加工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宜扩展到彼此独立销售的未来价格或客户报价。天然与合成产品名称不同,也不能直接证明没有需求替代,应结合客户用途、采购选择和实际价格关系。技术差异属于分析资料,不是结束市场界定的标签。
证据评价应关注合意形成及执行。单纯同时涨价可能受到公共成本冲击;会议约定、群聊跟进、报价统一与偏离纠正,则可能支持协调。企业提出成本上升抗辩,需提供真实采购、测算和审批时间,说明独立决策,而不是事后制作一份整体行业困难说明。
本案没有把所有委托加工归为垄断,也没有要求企业在任何场景不与同行合作。合法专业分工与压缩独立竞争之间,需要基于具体条款和实际行为划线。行政罚款的比例与计算基数应按案件和行为时规则核对;不宜将该案某个比例直接当作全部行业的固定处罚。合规审阅应同时检查合同与会议执行,避免纸面合法、实际共同定价。
实际商品范围和处罚计算口径应核对原文,不能把樟脑相关结论推广到所有原料药。企业之间有合法专利许可,也不因此取得协调下游价格的权利,两项关系应分别分析。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9-10 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第 3 案。
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