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第三案。全文view-3492使用进一步隐名,本条沿用典型案例公开名称。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知道芯片参数或参与封装,不等于知道内部布图侵权;通知后的有限库存利用也不等于可以持续采购新货。
事实与裁判结果
天某公司主张国某公司制造、蓝某公司封装并销售的线性锂电池充电芯片,复制了其布图设计及三个独创区域,请求停止复制销售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认定上游国某公司侵权,驳回对下游蓝某公司的请求。最高法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案中纠正部分独创点说理,但维持裁判结果。二审判决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不能把案号中的2022年当成判决日期。典型案例、完整判决。
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视为向善意利用者发出侵权通知,指出收到起诉状后应支付合理报酬,但没有在本案主文中确定统一费率或把原告300万元诉请改作合理报酬金额。
法院认为
晶圆设计制造和后续封装属于不同产业环节。法院认为,本案下游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并未指定特定布图;封装后标注自己的商标、名称、型号,也不当然证明复制内部布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采购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存在非法复制,因此符合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善意商业利用例外。
对上游,法院则比较独创区域的具体三维配置,而非只比较独创性说明文字。对方提交的技术书籍仅记载原理,不能证明特定布局为常规设计;其自有旧设计与被诉芯片的差异反而大于涉案布图与被诉芯片的差异。由此分别认定复制者侵权、善意封装利用者不视为侵权,不能仅因同在一条供应链就作相同责任结论。
审判规则总结
- 查明经营者实际参与设计、制造还是普通采购利用。
- 固定知悉时间、通知送达与库存及既有订单数量。
- 通知后的有限利用对应合理报酬,不延伸到未来无限采购。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下游企业收到通知后立即封存批次和采购台账,区分已交付库存、通知前已订货和尚未下单的计划采购。把三类数量混在一起,会影响善意范围及后续处置。
权利人应发送足以识别涉案权利和产品的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普通采购者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设计及授权说明,但供应商的保证函并不自动解除收到可靠侵权线索后的注意义务。主张合理报酬时,需要说明对应货量和定价依据;诉讼请求金额不能当作法院确认的报酬标准。
通知日期与经营者真正获悉侵权线索的日期可能不同,应分别查明。若更早收到可靠技术或权利材料,不能只用正式函件日期界定全部善意;若通知缺乏产品对应,也应说明其信息不足的具体原因。
企业在争议期间改用其他芯片,应保存替换版本和供应商记录,避免将新产品与旧库存混在赔偿统计中。任何后续商业利用都需要对应适用规则,不能因一批库存允许处置就宣称全部产品免于责任。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适用旧条例第三十三条。2026年10月15日施行的修订条例第四十七条保留善意商业利用及通知后库存、既有订单规则,使用“合理的使用费”表述。具体新旧规范适用还要结合登记申请日和过渡办法,不能仅以通知日期机械切换。这里的善意以实际认知及交易材料为前提,不保护通知后新增采购。新条例、过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