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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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第三案。全文view-3492使用进一步隐名,本条沿用典型案例公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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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芯片采购者的责任取决于实际行为和知悉情况。笔者建议收到布图侵权通知后立即分账,区分现有库存、此前已订货及未来采购,不继续用一张采购汇总表解释全部善意范围。
知道参数与知道侵权不同
最高法相关芯片裁判说明,知道功能参数、参与封装或使用自有标识,不当然证明知道内部布局侵权。但实际参与设计、制造或掌握复制线索,会改变分析,不能把所有下游企业一律称为不知情。
(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中,下游企业购买晶圆后封装,法院区分设计及晶圆制造与后续封装:普通封装不涉及复制内部布图,参数需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向特定布局,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取得时知悉非法复制,故此前商业利用不视为侵权;但法院将收到起诉状视为明确通知,通知后的库存、此前订货利用另受支付合理报酬的限制。不能仅因下游印有自己的商标或型号就认定其实施复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一切委托生产都属于善意购买。
符合条件的善意商业利用者,通知前行为与通知后的有限库存利用有不同规则。合理报酬对应的数量和基础应明确,不能把原告索赔金额直接写成法院确认的报酬,也不能把库存规则扩展到将来无限订货。
笔者观点:收到通知后的三项动作
保存通知和送达记录;封存芯片批次与采购台账;向供应商核实授权、设计和制造来源。已发给客户的货物、未发出的库存及在途订单最好分别统计。经营者的保证函只是证据之一,不自动取代其他可靠侵权线索。
权利人发通知,应让收件者能够识别权利、涉嫌产品和争议内容。信息过于笼统,可能影响知悉事实的证明。通知后的处置方案可结合必要库存利用、合理报酬协商和替换供应商制定,避免继续扩大争议规模。
合同层面的补救
采购合同应约定知识产权保证、证据协助、退换货和损失承担,但合同只能分配双方责任,不能当然对抗外部权利人。对报酬计算,记录对应数量、价值及双方意见,避免把侵权赔偿、合理开支与善意库存报酬混合成一笔不明金额。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库存盘点可由采购、仓储与销售共同确认,注明截止时间及对应订单。向客户交付的是芯片、包含芯片的成品还是其他形态,应具体记录,便于分析商业利用行为。供应商后补说明与原始台账不一致时,应保留差异原因。
协商报酬或替换方案,可以明确批次、数量、结算以及后续采购规则。对外不宜宣称“下游都不用负责”,因为实际参与设计或较早知悉,会影响责任。明确授权和可处理范围,通常比一份泛泛担保函更有用。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本案起诉状送达被视为通知,是具体事实结论。旧条例第三十三条使用“合理报酬”,已于2026年10月15日生效的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表述为“合理的使用费”。两者均要求取得时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并将明确通知后的允许利用范围限定于现有存货或此前订货。历史权利及行为结合过渡规定确定适用版本;合理使用费依据取得时的市场情况、现存存货及具体许可条件测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