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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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6)粤05执异38号;(2016)粤执复字243号;(2017)最高法执监250号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主案程序依次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及执行监督裁定,审查事项为网络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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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法院借助商业网站实施司法拍卖,性质仍是强制执行。对拍卖行为的撤销、保证金等程序争议,应核对执行救济路径;普通网络买卖规则不能自动取代司法拍卖规则。
事实与裁判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出价528236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未缴交尚欠拍卖款。同年8月3日,陈载果以拍卖过程一些环节未适用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并退还保证金23万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后驳回其申请、维持原裁定;陈载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申诉请求。
审判规则总结
法院通过互联网实施司法拍卖,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关拍卖行为的程序争议应依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则处理,不能只因为借助商业平台,就将其等同于普通商业拍卖或通常网络买卖。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授权。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等均在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参加竞拍前,应识别组织拍卖的主体和标的处置的程序性质。商业网站只是技术平台时,决定拍卖、作出成交裁定和处理执行异议的仍是人民法院。看见支付页面与网络商品相似,并不足以改变法律关系。竞买人需要阅读公告、标的调查、负担情况、付款期限和悔拍规则。
发现程序疑问后,可以按具体问题整理证据。例如公告内容与实际标的不符、重要事项未披露或者系统记录异常,分别对应不同证明对象。应保存原公告版本、竞价记录、成交时间和平台通知,及时向负责法院提出程序请求。单纯觉得价格过高或拍后商业计划变化,与拍卖行为违法并不是同一事实。
网络页面可能含有平台服务协议,仍需区分技术服务事项与司法处置本身。有关撤销拍卖、退还保证金或纠正执行行为的请求,应首先核对执行救济路径及提出时间,避免提起不适当诉讼后错过实际救济机会。竞得后未付款,还可能产生悔拍后果,不能仅以正在投诉为由自行认为付款义务已停止。
指导案例一百二十五号确立程序性质的识别方法。它没有排除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对网络拍卖进行纠正,也不意味着法院公告能够覆盖所有未查明风险。不同标的有不同权属、占有和税费条件,需要竞买人结合资料核查。良好的投资判断应同时看资产价值与司法处置条件,而非仅比较起拍价。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25号指导案例。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