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0)眉执督字第4号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7日执行监督复函,属于执行监督程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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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若法院未依法制作调解书,该协议仍属于诉讼外和解。

事实与裁判结果

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约自2004年起向西城纸业公司出售废书。双方于2009年4月14日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废书款197万元;同年6月11日再次结算,又出具欠条载明欠款54.8万元。多次催收无果后,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西城纸业公司对欠款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西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商定还款计划,吴梅放弃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并获得支持,西城纸业公司申请执行监督,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认为应当继续执行。

审判规则总结

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若法院未依法制作调解书,该协议仍属于诉讼外和解。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和解文本不会当然替换原执行依据。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和解谈判中,先确认原判是否已经生效、哪一方提出撤回上诉,以及是否准备制作司法调解书。不同文书具有不同程序作用:私下协议证明新的安排,撤诉裁定处理上诉程序,调解书则可能成为独立的执行依据。把三者混写为已经法院认可的还款方案,容易在违约后产生争议。

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已支付款项的冲抵顺序、宽限期、逾期后处理和原有担保是否继续保留。债权人让步可能以按期履行为条件,也可能是无条件免除,需要使用清楚的文字。撤回上诉前,可以核对首期款是否真正到账;账面截图或付款承诺并不等于完成履行。

违约后申请执行,应提交生效判决、撤诉文书、和解文本及实际收款清单。原判金额与已收金额应准确扣除,不能利用不同文件重复受偿。债务人主张已履行或者债务减少,应拿出相应付款和意思表示证据,而不只是援引双方谈过和解。

本案属于指导案例二号,讨论特定二审诉讼外和解情形。它不能替代对执行中和解、经法院调解、债权转让或明确债务更新协议的独立分析。申请执行期限和后续执行异议,也应按当前程序要求核对。商业和解的价值在于实现履行,设计退出与违约路径比一味降低金额更能减少再次争议。

撤回上诉的申请与裁定宜分别保存,核对原判生效日期。协议分期已付多少,应有连续账目;款项到达他人账户时,还需说明代收或抵债关系,不能仅拿转账截图就认定原债务已经减少。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号指导案例。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