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裁判案号:(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主案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4日财产保全扣划民事裁定,审查事项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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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将已经控制的资金用于履行。

事实与裁判结果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27万余元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公司支付7.5万元。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该履行方式无异议;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扣划裁定,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扣划的7.5万元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审判规则总结

裁判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将已经控制的资金用于履行。法院确认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依法裁定扣划;通过该程序全额清偿后,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申请人自愿不等于法院可以省略核查。本案确立的执行实施要点为: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该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操作中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向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并要求提交承诺书,同时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本案属于执行实施指导案例,核心不是改变调解确定的债务,而是让被保全资金与自愿履行衔接。保全通常限制处分,本身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收到钱。债务人若没有其他资金,先解冻再付款可能使债权人承担转移风险,直接等待强制执行则可能增加程序成本。该案提供了特定条件下由法院办理扣划的路径。

申请材料应说明生效文书、付款义务及期限、保全账户和可用余额,明确愿意使用该项资金履行。可以提交具体申请与必要承诺,不能把要求解除保全和要求扣划混为一件事。债权人对付款渠道无异议,可以作为材料之一,但双方一致意见仍不能替代对外部利益的审查。

法院需要关注其他诉讼、执行、可能的个别清偿或虚假争议等风险。当事人自行声明没有其他债务,并不意味着全部事实已经查清。存在其他案件也不是不经分析就必然禁止,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影响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宜如实披露相关事项;不能为了更快获得证明而隐瞒已经知道的追索。

金额和实际到账也应核对。被冻结的金额可能高于本案债务,扣划应对应生效义务而非一并交付全部资金;尚余的保全措施如何处理,应依真实请求与程序安排。银行扣划、法院发款与债权人收款是连续节点,记录应能相互对应。全额履行不能只凭提交申请确认,尚欠的利息或费用也需按文书核实。

自动履行证明用于说明相应义务的履行情况;债务人其他信用事项及关联案件分别依据相应记录判断。冻结财产的处分应依据生效裁判及法院处理决定执行。诉讼团队可以提前协调审判、保全和款项处理,减少已经愿意还款却不知道如何使用冻结资金的障碍,同时保留对其他债权人利益和真实债务的审慎检查。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4号。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执行实施案例整理,案例事实、裁判规则与实务建议分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