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2009)民申字第1164号;(2010)民提字第63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梳理同案程序沿革,依次为原二审判决、提审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和抗诉终结审查裁定;司法案号依据法院文书列示,检察院抗诉书编号单独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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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民事抗诉案件在审查阶段已依法解决争议、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终结审查;进入再审后则依相应程序处理。

事实与裁判结果

华隆公司因与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于2009年6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裁定提审本案;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华隆公司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华隆公司在申请再审的同时亦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抗诉书后立案登记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该庭经审查发现纠纷已经解决、申请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撤回抗诉未获同意,华隆公司则于2011年4月13日再次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当事人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规则总结

民事抗诉案件在审查阶段已依法解决争议、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终结审查;进入再审后则依相应程序处理。抗诉存在并不当然要求继续审理已经合法解决的私人争议。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即不存在,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多条救济路径同时启动时,应把每一程序的状态整理清楚。再审申请是否已受理、检察监督是否已经提出抗诉、和解是否实际履行,各有独立文书。仅向其中一个机关提交撤回申请,可能尚未处理另一条程序,导致当事人误以为案件全部结束。

和解文件最好说明涉及的请求范围和实际履行情况,并保留转账、交付和权利变更资料。法院判断争议是否解决,不能只看协议标题。若存在需要继续履行的义务,应解释其安排是否足够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还涉及案外人、集体资产或公共利益时,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请求终结时,可以提交程序时间表和完整履行凭证,具体说明原争议已经得到何种解决。不宜把放弃某个救济申请理解为承认全部原判事实,也不宜要求法院仅因为双方和解就确认原判正确或错误。终结审查处理的是继续开展该程序的必要性,与实体裁判理由可能属于不同问题。

指导案例七号为民事处分权与审判监督衔接提供了参考。它的前提包括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不损害应当保护的外部利益,不能扩展到任何抗诉案件都可凭私下协议结束。和解中如果存在隐瞒、胁迫或利益转移,仍需相应审查。办案人员应同步通知相关程序,避免程序信息不同步造成无谓成本。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7号指导案例。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