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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某种苗公司与宁夏红某种子公司、宁夏楠某农业公司、西北天某农业公司、广东金某农业公司侵害“吉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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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授权前进口或取得材料,并不当然使授权后的所有经营行为合法。
事实与裁判结果
北京世某种苗公司系“吉佳”番茄品种权人,品种权申请日为2018年8月27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9月,宁夏红某种子公司为境内销售联系并组织进口“嘉纳”番茄种子;2020年12月25日,广东金某农业公司从韩国某公司进口“JIANA3”番茄种子,同月28日交付。其后,宁夏红某种子公司将同批种子分装为“嘉纳一号”“嘉纳三号”,通过宁夏楠某农业公司、西北天某农业公司等销售。2021年3月,北京世某种苗公司从宁夏楠某农业公司购得“嘉纳一号”种子,经检测,“嘉纳一号”“嘉纳三号”与“吉佳”为近似品种。最高法二审改判宁夏红某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宁夏楠某农业公司等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规则总结
授权前进口或取得材料,并不当然使授权后的所有经营行为合法。要按进口、交付、分装、销售的具体时点,核对当时权利范围及授权情况;参与上下游交易的主体还须结合实际行为与注意义务判断。最高法明确,进口时我国尚未授予品种权、但销售行为发生时品种已获授权的,后续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须经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分装、销售、育苗等行为发生在授权后且未获许可的,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组织进口、主导分装销售的主体承担主要责任;与主导方存在股权关联的销售方,以及未举证证明种子合法来源及交易价格合理性的育苗方,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进口方未按检疫审批要求对进口种子隔离试种、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客观上为后续侵权销售提供帮助,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跨境种子贸易宜建立连续时间轴。合同日期说明约定,清关说明入境,物流说明交付,库存记录及发票说明后续销售;这些日期可能跨越保护状态变化。只提交一份早期合同,无法完整解释授权后的新订单和扩繁。
进口商与经销商可以在签约时安排权利状态核查及变更通知。境外供货合法不等于中国市场许可齐全,不同国家的授权日期和保护范围可能不同。获得品种名称或境外登记,也不能替代我国相应品种权分析。合同中的保证与赔偿安排主要在内部调节风险,不能直接对抗权利人。
销售者抗辩应说明采购渠道、合理价格、单据和实际注意。已经收到明确授权及侵权通知之后继续销售,不能仅靠采购发生得早主张始终不知。共同参与交货、转单和库存调度的主体,也要说明各自角色,避免把实际经营活动全写成没有责任的信息转达。
本案要求分段评价,而不是把授权日之前的任何行为追溯认定为授权后侵权。临时保护费和授权后赔偿有不同基础,同一批数量也不能重复计入。判断新业务时,还应核对种子法和条例的行为范围及时间效力;涉及扩繁或其他品种的利用,更需要独立分析,而不是只寻找最早购入凭证。
以下为本案已公开时间节点的对照:
| 时间 | 行为 | 需要区分的法律问题 |
|---|---|---|
| 2020年12月25日 | 进口涉案种子 | 早于中国授权日,不因后来授权倒推当时已侵犯该品种权 |
| 2020年12月28日 | 交付进口种子 | 交付记录须与后续同批种子连接 |
| 2020年12月31日 | 吉佳获授权 | 后续经营应重新核对许可 |
| 2021年3月 | 权利人购得嘉纳一号 | 结合分装、销售和育苗证据评价授权后行为 |
库存表宜包含入库、分装数量及各笔出库去向,保证不同环节能够核对。对已经合法取得许可的材料,应说明许可是否覆盖后售,不宜仅凭行为跨越授权日就跳过具体许可判断。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26 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第4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