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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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粤73民初73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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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先看材料功能,再按现行法核对收获材料延伸条件,旧案不能脱离时点使用。
问题与适用场景
枝条、种子和果实的名称不直接决定权利范围,同一材料可能有消费或繁殖用途。三红蜜柚旧案将不能保持品种特征繁殖的果实视作收获材料,但现行法律已经扩展相应保护。
规则与分析
作者建议将生物功能与法律范围分为两步:验证能否繁殖出保持授权特征的新个体,再查未经许可的上游繁殖行为、收获材料延伸条件及权利人行权机会。需同时核对品种来源、繁殖行为、收获材料、权利人行权机会及零售用途等事实。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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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品种、授权状态、材料功能及真实交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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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种源与上游许可,对现行收获材料保护逐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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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旧案适用法和新行为时点明确分开,避免引用失去条件的结论。
延伸辨析
果实中有种子,也未必能稳定繁殖出相同授权特征;苗木销售声称观赏,也可能实际供应种植。物理属性、销售意图和下游使用都需证据。供应商应保存来源及授权资料,发生争议再索取往往成本更高。
进一步讨论
经营者引用旧判例时可用一张规则时间轴标明当时保护范围和后来扩展条件。权利人也应防止只证明果实来自某品种,却遗漏上游未经许可和行权机会等条件。读者应能看到历史判决与当前分析各自范围,避免把法律发展描述为法院以前认定失实。
旧案号与现行保护条件
指导案例160号一审为(2018)粤73民初732号,二审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后者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它按当时保护范围认定特定蜜柚果实不能作为保持授权性状的繁殖材料,不等于宣布未来任何收获材料均不受保护。
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及2025年条例第七条,对未经许可使用授权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设置延伸保护,同时保留权利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权的例外。因此,应证明收获材料、未经许可的上游利用及行权机会,而不是只查水果名。经营者也应保存种源和授权,说明自己销售的是原批材料、收获物还是供扩繁的材料,不能凭零售标签一概排除审查。
案例要点与来源
现行种子法与2025年新版条例规定有条件的收获材料保护。2019年旧法下的结论不能当作今天销售果实一律不侵权的依据。
补充实务分析
判断苗木或果实的用途,可以调查实际交付对象、交易数量、栽培说明及后续去向。例如带芽枝条即便被称作观赏材料,仍可能被用于嫁接。反之,普通零售果实不当然具有保持授权品种性状的繁殖能力。对收获材料提出请求时,建议独立列明其来自未经许可使用繁殖材料、权利人此前能否合理行使权利等事实,并严格核对行为时的法律版本。销售者的合法来源、通知后的持续交易与损害计算也需要分别处理,不能只凭品种名称相同作最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