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林乐怡、杨治、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粤73民终3169号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历史原二审民事判决案号,仅用于识别诉讼。广东高院2025年9月19日官方结案报道明确各方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案号用于识别历史诉讼,调解书法律效力以法院公开结案信息为准。状态来源: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fayuanxinmeiti/content/post_184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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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本案已调解,不能继续把旧判决当作现存生效裁判。人物元素争议应区分抽象设定与独创表达,调解约定也不等于对所有同人创作的一般判决规则。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双方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广东高院多次组织磋商,2025年9月19日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案外某出版社2002年版《此间的少年》使用的副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本案已调解,不能继续把旧判决当作现存生效裁判。人物元素争议应区分抽象设定与独创表达,调解约定也不等于对所有同人创作的一般判决规则。案件承办人说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著作权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限于具体表达的范畴。分析时应先判断被诉作品与原作所“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判断所“同”的具体表达是否为原作作者独创,最后判断该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后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同人作品讨论经常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认为只要喜欢原作就能任意商业改写,或者认为出现同名人物就当然侵权。准备创作审核时,应列明借用了哪些内容,区分人物名称、抽象性格、具体关系、故事情节和整体表达,并说明新作品怎样使用。是否构成受保护表达的利用,需要结合实际文本,而不能只凭“致敬”或“同人”的标签回答。

出版者与作者应分别检查文本和营销。书名、副标题、封面、推荐语和宣传渠道可能制造与原作者或原作存在授权关系的印象,即使正文争议尚未确定,也有必要单独审查。合同中可以约定版权来源保证与合作审核,但出版者仍应对明显关联原作的材料作合理核对,不能只用作者声明替代全部审查。

本案更新还说明,案例研究要持续检查程序结果。旧二审曾受到广泛讨论,但再审审查中的调解改变了其法律状态。网站引用时应同时标注历史判决与最新结案信息;研究旧论证可以继续,但必须明确它已不是本案最终有效的裁判结果。不能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只摘录旧判决中有利的一段。

诉讼或谈判中,停止使用的安排应能实际执行。再版怎样调整名称、哪些内容不再使用、既有库存怎样处理、宣传是否需要变更,都应尽量具体。对作者而言,彻底重构与仅删除几个名字可能具有不同风险;对权利人而言,也应考虑作品创作空间与真正受保护表达的界限。

调解能够按双方实际需求安排义务,但不能将其每一条都提升为行业规范。其他创作者不能仅凭某条和解安排判断自己安全,其他权利人也不能据此当然要求同样赔偿。本篇围绕对象识别、状态更新和义务执行三项办理方法展开。

适用要点

主来源为法院公开结案报道;原二审案号用于识别历史诉讼,调解书编号和法律效力依官方公开信息标注。本篇对当事人行为采用中性法律表述。

公开来源

来源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9-19 发布的结案报道《“金庸诉江南”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粤达成和解》。广东高院结案原始报道。历史二审案号另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原始发布。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