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苏州某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成都某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京73行初713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二审撤销;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集侵字[2019]1号侵权行政裁决,责令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为侵权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申请;案号及审级据二审判决全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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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评价相对独立的布图区域,应考察其电子功能及设计内容;不能当然要求该区域独自完成整片芯片的主要功能。

事实与裁判结果

赛某公司申请处理锂电保护芯片布图侵权,在提出请求和技术鉴定阶段先后说明六个独创点,又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主张以Cell1与Cell2组成的单元作为独创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主张应当在侵权实体比对开始前确定,拒绝审理后一次说明,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集侵字〔2019〕1号裁决,认定不侵权。

一审驳回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法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裁决,要求重作。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是否侵权,仍应在重作程序中认定;法院没有直接作出产品侵权的实体结论。最高法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当时条例、细则及指南没有规定必须在实体比对开始前固定独创区域,行政机关仅以提高效率为由另设截止时点,缺乏明确依据。本案鉴定已对Cell1、Cell2剖片并显示三维结构,合并区域的后一次主张没有使既有鉴定失去意义,仍可依已有材料判断。法院因此认为,一般应允许在实质审理结束前调整主张,并保障对方程序权利。

法院另行说明,独创部分应能相对独立执行电子功能,但不要求单独完成整片芯片的核心功能;须落实为元件、线路结构、排列和布局中的具体作用。具有某种功能只是必要分析之一,不能代替“自己设计、非常规配置”的独创性判断。

审判规则总结

  1. 把区域范围、实现功能与独创选择具体化。
  2. 区分独立电子功能和整片芯片主要功能。
  3. 依法审查提出或调整主张的程序时点,不把行政重作视为侵权成立。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设计团队预先整理功能模块与物理布图的对应图,说明选择某区域主张保护的技术理由。仅在诉讼末期圈出一块区域,容易造成其与登记材料是否一致的争议。

行政裁决及后续诉讼应先整理已有登记材料,再核对可说明或补充的范围和时点。把范围不断变化当作回避现有布图的工具,可能损害主张稳定性。行政决定被要求重作后,还需跟进新的审查和权利状态。新条例已于2026年10月15日施行,新增独创性声明要求;本案的历史程序结论不能直接替代新申请的登记义务。第694号公告的过渡规则原则上依申请日区分,并对撤销请求等另设规则,须按实际事项判断。

对区域主张的修改,可记录初始声明、补充说明、技术依据及提出时点,帮助法院看到范围是否稳定。某区域相对独立,仍须说明其独创布局,不是具有功能就当然符合全部保护条件。

行政重作之后可能出现新的决定或补充理由,企业需要跟进实际权利状态。先前侵权请求若以整体布图为基础,后续转向局部区域时,应核对是否与原登记及诉讼主张一致,不能仅凭本案允许解释就无限更换对象。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来源为最高法公开裁判及裁判要旨,未冒称指导案例或入库案例。本案适用历史程序;2026年10月15日新条例、10月30日新实施细则及过渡办法的适用情形应分别核对,不把旧案阶段规则无条件延续。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