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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泽某公司诉芯某公司、驰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5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主来源view-5882列明本案案号及一审(2024)苏02民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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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登记证不是对法定登记条件的不可反驳证明;民事法院可以对严重影响保护前提的情形进行适度审查。

事实与裁判结果

泽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就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专有权登记申请,2022年9月22日获得登记证书,证书未载明首次商业利用日。泽某公司主张芯某公司、驰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并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TS3260芯片,诉请停止侵害并赔偿200万元。芯某公司提出现有布图设计抗辩,主张泽某公司关联公司华某公司自2016年起推广的CMT2300A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相同,并公证购买多批次芯片、经鉴定证明该型号芯片至少在2017年即已生产销售。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芯片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相同,但申请登记时间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两年以上,属于现有布图设计,判决驳回泽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最高法强调登记条件与民事保护的联系,但未以行政执法指南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根据条例的法定条件可以适度审查,不能把行政撤销程序存在理解为民事法院完全不能考察。被诉侵权人主张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就其是否具备权利基础、能否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直接进行适度审查,不必等待或要求当事人提起撤销程序;此种审查并非认定布图设计应否被撤销,而是仅就该登记布图设计能否在本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作出处理。行政执法指南提出的“现有布图设计”概念用于评判独创性,其性质为规范性文件,不宜作为民事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审判规则总结

  1. 锁定同一布图的首次商业利用,而不只看产品系列名称。登记证书未载明首次商业利用日的,该事实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
  2. 将交易时间、芯片标记和版本变化证据交叉验证。芯片丝印第二行编码属于权利人的内部跟踪编码,由封装企业按要求刻印;权利人对篡改主张未举证的,其异议难以成立,不同销售来源的芯片丝印一致还可增强证据可靠性。
  3. 区分本案不予民事保护与在所有场合撤销登记权利。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布图设计在侵权诉讼中不予保护,但该处理不等于撤销登记;权利人主张型号芯片后续改版而未举证的,不影响上述认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芯片企业把首次销售日期纳入登记管理台账,并同步记录产品版本及流片变更。型号相同可能存在版图更新,型号变化也可能沿用旧布图,两者都需要技术证据解释。

被诉方主张超过期限时,应说明早期产品与登记布图的一致性,避免只提交多年以前的宣传网页。权利人提出新版布图,则应提供具体变化及形成时间,不能仅以销售合同换了名称回应。该案的“适度审查”有针对性,不意味着民事法官可以任意代替行政机关完成所有登记有效性程序。

本案适合提示登记前尽调,但不能只用市场上曾有同型号产品就拒绝全部保护。对早期产品,应分析是否有可比样品、交易日期及布局一致性;对权利人提出的改版记录,也应给予真实核查。

裁判中对行政指南法律地位的说明,提示研究写作区分规范依据与业务说明材料。业务指南可能帮助理解技术和程序,却不能被直接写成法律授权。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该裁判时,应展示事实相似性而非仅引用“适度审查”四个字。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篇依据最高法公开裁判及2025年度报告整理,案例身份按官方类别标注。本案民事裁判与登记状态分别处理。旧条例第十七条与2026年10月15日生效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对应,应结合行为、登记与程序时间核对。

该公开文本记载2025年12月事项,与2025年9月裁判落款存在时间差异;程序时间线及正式引用依法院原始文书和官方记录确定。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