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案号:(2020)沪刑终105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2020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十案,不冒称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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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使用自己的品牌不能消除对他人美术作品的复制;工业产品是否含受保护表达与商标是否混淆,应分别判断。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乐高公司创作的“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据此制作、生产系列拼装玩具并对外销售。李海鹏指使杜志豪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专门复制上述产品,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公安机关在李海鹏租赁的厂房内查获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装盒289411个、说明书175141件、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及“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品牌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主犯李海鹏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对八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使用自己的品牌不能消除对他人美术作品的复制;工业产品是否含受保护表达与商标是否混淆,应分别判断。该案中,法院认定李海鹏伙同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杜志豪作为经销商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621万余元,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年度典型案件材料将本案列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的典型案例,强调依法判处主犯刑罚并对从犯区别量刑,体现严厉打击、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市场上看到两个不同品牌,不能因此认定其中不存在版权问题。商品可能同时包含功能结构、外观表达、图册和包装,各有不同保护条件。维权者应先说明哪些内容构成作品,哪些只是通用连接或功能安排,再提供实际复制证据。对积木玩具而言,不能把所有基本块体都概括成品牌公司的专有作品。

研发企业进行竞品分析时,应明确分析目的与后续成果来源。拆解学习技术原理,与直接复用模型、图纸或完整表达用于销售,行为结构不同。独立设计的记录应体现具体选择,而不仅是为同样外形换上新的品牌。设计师、模具厂、包装供应商和经销者之间的贡献与知识状态,也应分别保留资料。

这起案件还提醒经营者,商标授权与版权授权并不互相包含。对方允许使用某个品牌,不当然允许复制其玩具造型或说明图册;采购正品也不意味着取得制作复制品的权利。合同应识别具体作品和许可行为,对有明显来源疑问的产品,不能只核对销售商的营业执照。

刑事风险分析应建立在行为、主观认知、数额或其他法定条件上。普通民事侵权争议不自动变成犯罪,典型案中的大规模经营也不能直接作为其他案件的认定标准。企业发现疑似复制时,应保存真实订单、设计文件和样品,核查各主体参与方式,避免因事后销毁材料使风险更加复杂。

对于权利人,证据包可以区分权属与作品形成材料、被诉产品对应材料、生产销售链条以及经营规模。行政、民事与刑事路径各有目的和程序,不宜仅为增加压力而混用。选择救济时应说明停止行为、赔偿与追责的实际目标,并根据证据成熟度安排步骤。

适用要点

本案刑事结论针对具体作品、复制发行和经营情节,不意味着所有兼容积木或相似工业设计都构成犯罪;实用功能与通用元素仍需排除。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1-04-16 发布的《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第10案。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