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临摹作品独创性及侵害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京0101民初9214号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度法律适用报告摘要第22项对应一审案号。案件标题依据公开案例摘要所载裁判要旨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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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公有领域原素材可自由利用,但新增的独创表达仍可能受保护;后续创作保留该表达并形成新表达时,应审查改编权。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第22项收录一起临摹作品独创性及侵害改编权纠纷,案号为(2025)京0101民初9214号。报告归纳的要旨是: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壁画等美术作品进行临摹,临摹者在修复、补足原作品残损、斑驳等创作过程中,通过对线条、色彩、构图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使临摹作品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的,该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许可将平面美术作品通过传统工艺等方式再创作,在保留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如果再创作成果形成了区别于原作品的新的表达方式,原作品著作权人主张侵害改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公有领域原素材可自由利用,但新增的独创表达仍可能受保护;后续创作保留该表达并形成新表达时,应审查改编权。判断临摹作品是否受保护,需考察临摹者在修复、补足原作品残损、斑驳等过程中对线条、色彩、构图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是否使其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保护期届满后可自由使用的原作表达,不因他人的后续临摹重新成为其专有;新增表达的保护不延及公有领域部分。这里的自由利用针对已届满的著作财产权,并非否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的规则。后续未经许可将平面美术作品通过传统工艺等方式再创作,保留了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并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新表达方式的,原作品著作权人主张侵害改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文创产品常从古代壁画、书画和历史图案汲取素材,但素材年代久远,并不意味着网络上的任一复制图像都没有权利。扫描、摄影、修复或临摹的成果,是否包含新的独创表达,需要根据实际形成过程分析。企业应找到真实原素材和所使用版本,避免把数字素材平台提供的现成图片误认为古代原作本身。

创作者主张新增表达时,应说明自己具体作了哪些选择,例如残损处如何补足、色彩与线条怎样安排,以及这些内容是否属于机械再现。工作量、技巧与独创性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投入大量时间准确复制,不当然获得对原作品的排他权。新增表达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覆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

文创企业审核时,可以制作“原作—使用版本—新增表达—产品表现”对照表。来源是博物馆资料、公开扫描还是当代艺术家作品,授权要求可能不同。如果产品直接沿用某个修复者特有的补足与造型,不能只以原壁画古老作答。可以选择合法授权或独立回到公有素材重新创作,并保留选择过程。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对照对象 需查清的问题 不能直接推出的结论
古代原作 已公开表达及权利期限 古老素材上的每张当代图片均可任用
当代临摹 修复补足的个性化安排 工作量大即拥有原作全部表达
工艺产品 是否保留该新增表达并形成新表达 换材料即当然不侵权

后续从平面转为工艺品,既可能涉及复制,也可能涉及改编或其他使用。应审查是否仍保留原成果独创表达、是否产生新的表达,以及公开展示和销售分别实施了哪些行为。改变材料、尺寸或工艺,不自动消除对表达的利用;加入新细节,也不当然说明已取得使用旧表达的权限。

本案对传统文化开发具有实际价值:鼓励在公有素材上继续创作,同时尊重可以具体指出的新增表达。许可合同应明确图片、修复成果、立体转化和销售渠道,不能只写“文化素材使用”。案件证据也应围绕新增表达定位,而不是以“传统文化属于公众”或“这是我的临摹”替代具体比对。

适用要点

主来源为最高法正式年度报告要旨,公开内容未列完整当事人信息;本文依公开要旨梳理裁判规则。任何临摹是否有独创性、产品是否利用其表达,仍需个案证明。

公开来源

现行期限规则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2026-04-21 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第22项。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