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丰种业公司与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侵害“农麦8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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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为侵权生产销售而储存繁殖材料,可能属于受到品种权控制的行为。

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丰种业公司系小麦植物新品种“农麦88”的品种权人。2022年起,郑某与程某明分工配合生产、销售“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某丰种业公司代理人与郑某联系,并在郑某指示下从程某明处购得3万斤“白皮袋”包装的种子,支付货款51900元,所购种子存放于张某、吕某所有的仓库内。权利人起诉请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仅认定郑某、程某明共同侵权,酌情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最高法二审判令四人停止侵权,郑某、程某明赔偿经济损失157.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张某、吕某对其中5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规则总结

为侵权生产销售而储存繁殖材料,可能属于受到品种权控制的行为。赔偿责任还需区分故意与过失:经营者具备惩罚条件,不意味着每个相关主体都承担相同倍数。根据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生产、销售以及为实施侵权行为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均构成直接侵权。数人共同实施侵权、情节严重时,故意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失侵权人仅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仓库所有权人曾从事种业经营、具备专业认知,对长期存储无合法标识种子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的,可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以无标识包装销售侵权种子、持续时间长、数量大的,构成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严重情形。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仓储服务不能只按一般货物看待种子。没有规范包装、品种与生产信息不明、出入库频繁异常,可能提示需要进一步核查。仓库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品种名称、来源、经营资质和交付凭证,并如实记录批次及数量;合理注意义务仍应结合经营者能力和实际风险判断。

权利人取证应说明保存对象确为涉案繁殖材料,以及仓储与后续生产销售的关系。场地出租、长期代管和参与收发调度可能具有不同事实。不要只因货物在某仓库发现,就把房东、管理者和销售人全部归为同一种角色;需要调查谁控制库位、登记和放货。

赔偿请求可先计算侵权商品造成的补偿性损失,再对符合条件主体主张惩罚性部分。通知记录、反复被查处和隐匿包装可能涉及故意评价,重大过失则需要证明其注意不足。责任范围相互重叠时应避免重复受偿,合理开支也不宜混入每次倍乘。

本案157.5万元经济损失与58900元维权开支分别列明,仓储二人仅在52.5万元补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将全部157.5万元及费用再同时向每个人累加索取。当前适用法释〔2026〕7号时,还须核对基数与惩罚性部分相加总额不超过基数五倍、合理费用另计的规则,不把历史“三倍”误写成一律基数之外再加三倍。现行解释。

本案强调的是行为控制和过错分层,并非仓储服务一律负无限担保。经营者收到可信侵权通知后继续放货,与尚无具体风险的正常保存,可能不同。授权品种权、质量合格证明和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分别解决不同问题,任何一项具备都不自动补齐其余许可。

委托保管人和实际收发人可能不同,取证宜记录交付指令及签收。单据记载商品小麦时,还需核对其实际是否用于播种,不能只凭文字把繁殖材料当普通粮食,也不能反向一概认定。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26 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第2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