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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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侵害“NP01154”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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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DNA加测需要符合科学方法及适用前提,不能仅用更多差异位点数字否定规范检测。
事实与裁判结果
恒某公司享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独占实施权,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7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未经许可使用该品种作亲本生产。一审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4个存在差异),认定被诉亲本“YZ320”与授权品种不同,驳回全部诉请。最高法二审认为该加测不满足适用前提、不具证明力,认定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系故意侵权,涉及7个审定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达8243.4亩,属于情节严重;二审改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并对停止侵害义务设定分项迟延履行金。
审判规则总结
DNA加测需要符合科学方法及适用前提,不能仅用更多差异位点数字否定规范检测。未经许可商业利用授权亲本的范围和持续规模,既影响侵权成立,也可能影响惩罚性赔偿和停止义务的设计。最高法明确,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加测位点还需具备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强相关并经科学验证、已开发出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侵权面积大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停止侵害措施可细化至停止使用涉案亲本生产、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以及通知关联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并由法院确定迟延履行金标准,确保判决及时全面履行;这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违约金。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亲本侵权取证应从制种流程着手。杂交成品名称与父本不同,不能说明没有使用授权品种。可以追踪亲本来源、审定资料、配组记录、制种基地及交付订单,把具体品种与实际生产联系起来。仅凭同一地区出售种子,通常不足以推导使用了某个父本。
检测异议应围绕方法提出。加测位点是否经过验证、能否适用该种属、样本与对照是否一致,都比单独报告差异数更重要。被告提出另一报告时,需要解释它为何可以对前一结果形成有效反证。双方都应保护样品链,避免检测很精细却无法说明样品来自哪批涉案种子。
赔偿计算需要分别查明基数与惩罚条件。面积、生产年限及利润口径应有证据,合理维权费用也应独立列明。故意可以结合通知、许可谈判和持续经营评价,情节严重不能只写侵权存在。法院的个案倍数不应成为行业统一标准。
本案停止义务对应不同生产经营行为,执行后果及日额应结合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个案证据确定。品种审定和新品种授权是不同制度,杂交种完成审定不能替代父本许可。企业在商业化之前应逐一核对亲本及衍生利用的权利,避免到多个生产季后才处理累积风险。
本案具体设置了三组停止义务:停止使用亲本生产和销售相关种子、在监督或见证下灭活种子、通知关联主体并要求签署不侵权承诺;对应不履行时分别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其性质为保障非金钱义务履行的迟延履行金,不是损害赔偿基数的倍数,也不是行政罚款。对当前惩罚性赔偿还须核对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7号,基数与惩罚性部分相加总额以基数五倍为限,合理费用另计。现行解释。
停止侵害请求宜列出亲本制种、杂交利用和库存经营等具体对象。样品代表哪一年度及哪块基地,需要生产资料连接,惩罚性赔偿基数也不能只用未经核实的全国销售面积推算。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26 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第1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