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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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公司与明某公司侵害“普瑞A280”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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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技术鉴定证书、品种名称和行政评价不等同于品种权或合法使用许可。
事实与裁判结果
艾某公司系苹果新品种“普瑞A280”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并取得维权权利。从明某公司果园提取的“龙威”苹果枝叶经鉴定与“普瑞A280”为疑同品种。明某公司辩称“龙威”即“云引苹果2号”,由某园艺研究所培育并取得《品种鉴定证书》,早于“普瑞A280”品种权申请日,具有合法来源和在先权利。一审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全部诉请。最高法二审认定“云引苹果2号”系某园艺研究所经权利人关联方许可试种后违反保密约定披露、繁殖、命名而来,繁殖材料来源不合法,《品种鉴定证书》并非民事权利凭证,明某公司以商业目的大规模种植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38750元,并按8元/株/年支付后续品种权使用费。
审判规则总结
技术鉴定证书、品种名称和行政评价不等同于品种权或合法使用许可。商业果园种植无性繁殖材料可能构成受控制的生产行为,制造繁殖材料的主体不能当然适用销售者的合法来源免责。最高法明确,申请日前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据此产生可以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不同研发人员各自独立选育出相同品种的概率极低,植物新品种领域原则上难以适用在先权利抗辩。苹果属无性繁殖木本植物,以商业目的大规模种植被诉侵权苗木,应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者直接实施受控行为,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件。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果园尽调应区别评奖鉴定、审定与授权。某种苗木长期有人种植,只能提供历史线索,不能单独证明供货方有权销售。需要核对具体品种身份、许可链和早期试种条件,尤其是受保密或数量限制的材料是否被擅自扩繁。
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和行为范围必须具体。购买苗木后仅零售,与大规模栽培无性繁殖材料并生产经营,法律评价可能不同。经营者不能仅提供苗木发票,便认为自己所有后续利用都获许可。权利人则应证明涉案材料同一性和实际种植规模,不宜以名称相似完成全部判断。
赔偿与继续使用安排需要明确定量。现有株数、种植年限、许可费和经营收益均影响计算,后续使用费涉及继续行为的条件和期限。裁判中采用按株按年方式,并不意味着未经许可者只要自行缴一笔费用就可以继续经营。应核对停止义务、实际执行和双方是否另行达成授权。
本案不否定真正存在的法定例外或独立在先权利,但要求有对应法律基础和证据。民间品种称谓、长期传闻和一般技术证书不足以替代许可。引进高价品种时,可在付款前做权利和繁殖条件核查,保留供应商真实身份及合同;较低苗价不能抵消多年商业种植可能累积的风险。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26 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第5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