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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七案,陈喆即琼瑶,余征即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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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文学作品比对应排除抽象思想、公共素材与合理借鉴,再考察具体表达及其组织关系;不应只逐句寻找相同文字。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案例集收录了该案。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余征(笔名于正)未经许可采用《梅花烙》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同名电视剧。陈喆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3万元。一审判决湖南经视、东阳欢娱、万达、东阳星瑞四家制作公司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余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余征与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的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文学作品比对应排除抽象思想、公共素材与合理借鉴,再考察具体表达及其组织关系;不应只逐句寻找相同文字。该案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单一情节即使独创性有限,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也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被诉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高度近似,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与设置,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据以摄制的,分别侵害改编权与摄制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典型案例中认为,该案判决对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如何区分“思想”和“表达”具有指导意义。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影视与小说争议的相似,可能体现在具体情节的选择、顺序及人物关系,而非只有文字复制。权利人应制作能够回到原文的对照表,注明具体位置、内容及关系,并解释为什么这些安排具有独创表达。只列出“失散亲人”“爱情阻碍”“身份调换”等题材标签,容易把公众可以共同使用的创作素材纳入保护。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比较层次 | 应具体定位 | 不能仅凭此主张专有 |
|---|---|---|
| 情节事件 | 原文位置、冲突和发展 | 失散亲人等抽象题材 |
| 人物关系 | 与具体事件互动的安排 | 普通亲属或恋爱关系 |
| 组织结构 | 衔接、顺序与内在逻辑 | 常见叙事方式本身 |
该表是分析方法,不能代替实际两部作品的逐项举证。
对照表应同时展示差异和背景。若忽略前后情节,只截取一句相近对白,会使比较失真。对于来自历史事实、传统故事或行业常见桥段的内容,要标明其来源及是否仍有独创的选择安排。比较整体观感时,也要解释整体印象由哪些具体表达形成,而不能以“看着像”作为全部理由。
作者主张独立创作,可以保存提纲、草稿、修改记录和参考资料,说明故事如何逐步形成。若曾接触另一作品,应坦诚区分合理学习与对具体表达的利用。删除原作人物名称或改变时代背景,不当然消除表达层面的相似;相反,使用相同题材也不必然构成侵权。
影视出品方和改编方宜在签约、剧本定稿与开拍前安排不同层次审核。授权合同应覆盖原作、改编、摄制及后续传播范围,素材来源表应持续更新。版权尽调若仅核对作者签字与登记证书,可能无法识别剧本中已包含的第三方表达。对于争议明显的段落,应由创作团队与法律团队共同判断替换方式。
办理案件时还应说明主张的是哪一部作品、哪项权利及哪个版本。小说、剧本、电视剧之间的关系不能凭名称相同自动认定;署名和实际创作过程也需有相应证据。把权属、接触可能性、表达比较与责任主体分为四个部分,能够让论证更清楚,避免用一个热门案件替代具体分析。
适用要点
本篇依据联合官方案例集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材料开展中文案例分析,裁判规则与实务建议分别说明。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16-04-22 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第7案。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