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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处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被行政撤销后的侵权诉讼程序;不是认定被诉产品是否侵权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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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权利被行政撤销导致基础不稳定时,可以程序性驳回起诉;恢复权利基础后另行起诉,与实体判决不侵权不同。
事实与裁判结果
权利人以登记号BS.095006249的布图设计,起诉销售商及其无锡供货企业,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一审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人虽然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但尚无生效判决撤销这一行政决定。
深圳中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19)粤03民初4778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最高法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同时明确在撤销决定随后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官方参考案例。这不是确认被诉芯片不复制,也不是判定权利人永远无权追究。
法院认为
法院考虑三个方面:撤销决定若未被生效裁判推翻,权利将视为自始不存在;仅中止侵权诉讼可能长期悬而未决;程序性驳回并保留权利状态恢复后另诉的路径,可以兼顾效率与当事人救济。参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侵权诉讼处理方式,不等于把布图设计权与专利权视为同一种权利。
仅有他人提出撤销请求、尚无撤销决定,与本案已经撤销的状态不同。也不能将“法院可以驳回”改成任何权利争议都必须立即驳回,仍需核对决定状态、诉讼条件和具体程序。
审判规则总结
- 区分行政撤销与当事人仅提出撤销请求。
- 分清驳回起诉和驳回实体请求。
- 另行起诉须证明行政决定已被生效裁判撤销、权利基础稳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权利人把登记、撤销、行政诉讼及侵权诉讼做成同一时间线,并对每项决定记录是否已经生效。只有“已提行政诉讼”的材料,不能代替撤销决定已经被推翻。
程序退出期间仍应保存侵权产品、交易记录和证据形成过程,避免恢复权利后失去证明持续行为的材料。被诉企业也不能把这份程序裁定对外宣传为产品已获法院确认不侵权。再次起诉时还需要处理时效、请求期间及证据更新;本案提供的是程序路径,不免除其他诉讼条件。
再次起诉准备可先更新权利状态文件和侵权期间表,再核对被告、型号及交易数量是否变化。原案取证如继续使用,应解释样品保管和文件完整性;权利恢复并不自动修复当初证据的真实性缺口。
被诉方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技术反证,可能也有助于侵权诉讼,但两者证明对象不同。一个材料用于否定登记条件,与用于证明没有复制,不能直接画等号。程序管理需要明确每项证据在哪条路径发挥作用。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入库编号2023-13-2-162-001。该裁定未对产品是否复制布图或赔偿金额作实体判断。新条例生效后的权利撤销及过渡程序,须依届时有效规则分别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