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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某公司与禾某源公司侵害“WG64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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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另一个品种获得授权,并不直接证明被诉材料与原告品种不同,也不是当然的侵权免责证书。

事实与裁判结果

五某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种“WG646”的品种权人,发现禾某源公司未经许可,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使用“WG646”繁育玉米种子,种植面积达500余亩。一审经证据保全检测,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品种。禾某源公司辩称涉案地块使用的繁殖材料是“HJ8702”,并申请扩大位点检测,主张比较位点数2、差异位点数2,且保全样品与“HJ8702”检测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一审采信其抗辩,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诉请。最高法二审认定其加测位点均未列入玉米品种鉴定SSR标记法规定的40个核心位点,属随意选取的非标准位点,无证明力;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禾某源公司侵害“WG646”品种权,改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

另一个品种获得授权,并不直接证明被诉材料与原告品种不同,也不是当然的侵权免责证书。应证明实际材料确属该品种,并用符合条件的检测或其他有效证据反驳同一性。最高法明确,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的,可以初步认定两者属于同一品种;被诉侵权人主张两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其他授权品种,原则上与侵权判定并无直接关联,无需就该事实进行审查;侵权人未提供反驳证据,仅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裁判要点

证书与田间材料之间需要完整连接。经营者可以保存供种、制种、批次、田间位置与收获记录,说明实际播种来源。证书证明某品种存在权利状态,不证明每一批贴该名称的材料均具有相应身份。名称变化、标签或代号更不应代替技术事实。

原告提交规范检测后,被告提出反证应关注样品、方法和结果解释。加测如果没有适用依据或验证条件,数字变多可能并不提高证明力。检测报告中的差异需要由专业人员结合种属和方法解释,不能把不同方法得出的数字直接拼成一个结论。

维权成本控制可从取样开始。确定哪些地块和批次有代表性、是否需要法院保全以及怎样交接,能减少后续鉴定争议。大面积种植与少量样品之间的对应应有其他交易和生产资料支持,不宜只用一袋种子的结果推断所有年度全部面积。

本案并未否定其他授权品种的独立保护,也没有把所有相似玉米都归入原品种范围。实际同一性和权利范围仍需个案分析。企业自主育种可以避免无许可利用,但应保存真实育种过程与品种区别资料;仅购买一个不同名称或取得形式证书,无法替代对实际种质来源的管理。

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可以先列待解决技术问题及现有报告不足,避免泛泛要求重新检测。费用与时间应同争议重要性比较,重复实验不一定改善证据质量,规范取样往往更为关键。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6-03-26 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第7案。法院公开案例材料。核对对象为公开案例材料记载的事实、结果与规则;案号与法院信息以来源公开内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