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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苏民终1316号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2021年最高法院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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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主观恶意与严重情节须用事实证明;侵权规模和可核实收益,是讨论高额赔偿的重要基础。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册“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同年11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该商标2015年获准注册在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商品上,2018年因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宣告无效,其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还有多件与“小米”“智米”近似或与“百事可乐”“盖乐世”“威猛先生”等知名品牌相同、近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作为认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依据,涉案23家店铺的销售额可纳入侵权获利额的计算范围;中山奔腾公司等直到二审期间仍在持续宣传、销售,并通过多家电商平台、众多店铺线上销售,被诉商品还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法院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三倍确定赔偿额,全额支持小米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主观恶意与严重情节须用事实证明;侵权规模和可核实收益,是讨论高额赔偿的重要基础。法院在认定“恶意”与“情节严重”时,考察了二审期间仍持续宣传、销售,通过多家电商平台和众多店铺大规模销售,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以及被诉侵权商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损害商标权人声誉等因素,并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三倍确定赔偿额。该案被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知名品牌维权不能只提交商标证和一张侵权商品图片。若请求惩罚性赔偿,还应把知识状态、持续行为及规模证据单独列出。行业关系、既往警告、其他品牌攀附、通知后继续销售等,可以具有不同证明作用,但每项资料都应连接到具体主体和时间,避免将关联公司的行为直接归给全部被告。
电商页面上的累计评价、销量和价格,可用于研究规模,却不能自动相乘成为最终获利。应核对评价是否包括其他型号、价格是否经常变化、销售渠道是否重复以及平台展示数据的含义。对官方旗舰店、授权渠道和第三方店铺,还要分别识别经营主体。证据表可以设置“数据来源、覆盖期间、计算假设、可能误差”四列,使请求具有可质证性。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数据来源 | 覆盖期间 | 计算假设 | 可能误差 |
|---|---|---|---|
| 某商品评价数 | 页面标示期间 | 交易可能形成评价 | 未评价、多件购买、合并链接 |
| 流水与退款表 | 争议期间 | 扣除退款及重复交易 | 跨店汇总可能重复 |
| 同商品成本账 | 同一期间 | 可核实收入减合理成本 | 销售额不能冒充利润 |
现行计算还须核对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7号第十二条:基数与惩罚性部分相加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基数五倍,合理开支另行计算。本案历史三倍结果不能直接解释成当前一律“基数另加三倍”,也不能从5000万元总额倒推出未公布的基数。现行惩罚性赔偿解释。
被诉方认为销售量或利润被高估,应提交能够解释的真实记录。只否认对方页面可信,却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账簿和交易信息,可能使抗辩难以成立。配合提交时也可申请保密处理,明确与争议产品无关的资料范围,但不宜把商业秘密作为一概不披露的理由。
经营管理中,投诉后的整改不能只修改某个平台标题。商品包装、线下渠道、域名、店铺介绍与售后材料都应同步核查,并保留停止使用及库存处理的记录。继续以不同形式制造关联印象,可能使整改证明失去说明力。品牌使用审批宜在经营投入前完成,而非等到法院通知后才讨论是否混淆。
本案适合说明赔偿需要真实行为链条,而不是名气大的企业当然获高额支持。普通品牌仍可以通过扎实证据维权,被诉方也有权对基数、期间及各主体责任提出具体抗辩。高额判赔与法定赔偿、惩罚性计算之间应明确区分,不能只引用新闻中的总额就反推通用倍率。
适用要点
本篇依据最高法正式典型案例整理,案例类别按官方发布身份标注。历史判赔依当时法律版本和案件事实确定;新案赔偿结合行为时期、损失证据与现行规定核算。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1-03-15 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 3 案。
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