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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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苏民终1316号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2021年最高法院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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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浙03民终161号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同一典型案例页面第五案,未使用其第四案五粮液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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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知名度与侵权图片只是起点;惩罚性请求应围绕故意、严重情节及可解释的计算基数形成证据。
总金额不是通用公式
看到典型案件判赔数额较大,不能直接为自己的案件选择同一倍率。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计算路径,应在请求中准确区分。首先要识别适用期间和对应法律版本,再说明故意与严重情节,最后解释基数。不同案件的利润、渠道、贡献和证据控制情况都可能不同。
正式典型案件怎样帮助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小米案二审案号为(2019)苏民终1316号。法院结合持续至二审仍在销售、多平台及23家店铺经营、攀附注册和商品质量等事实评价恶意与严重情节,支持5000万元请求。阿迪达斯案二审案号为(2020)浙03民终161号,法院审查三次行政查处及侵权数量,并考虑被查获的是鞋帮而非成品鞋,对损失计算作相应扣减。它们提供的是行为、规模与基数的证明方法,并非“知名品牌一律获赔同一倍数”。
现行总额上限与费用应单列
截至2026年10月20日,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的加重赔偿;法释〔2026〕7号已于5月1日施行,原2021年解释同时废止。新解释第八至十二条明确,基数不含合理维权开支,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最高为基数五倍,合理开支在总额之外另计。不能先计算五倍赔偿,再加一倍补偿,形成六倍。
计算书应标明是在说“补偿加惩罚的总倍数”,还是“另加惩罚的倍数”。例如,仅作口径演示:若经证明的基数为20万元,补偿20万元、另加惩罚40万元,则二者合计60万元,为基数三倍;经审查合理的维权费用2万元另计,合计62万元。这个示例不预设具体案件应选两倍惩罚,也不允许把估计的法定赔偿20万元代入作基数。2021年典型案例的旧案金额,应按当时适用制度理解,不能冒称是2026年新解释的裁判实例。
建立独立的恶意证据目录
通知、行政处罚、既往裁判、行业关系、授权谈判和更换主体继续销售等,可能具有不同证明作用。目录应注明日期、接收人、涉及产品及后续行为。对方真实收到通知与自己发出通知是两个事实,应保留签收或可核对的送达材料。关联主体之间是否共同参与,也要有证据说明。
规模部分宜结合实物、订单、平台展示、渠道资料及账簿。平台累计评价可能帮助形成初步判断,但会涉及多个SKU、促销、退款和重复统计,不能机械相乘。计算表应展示数字出处和假设;不能确认的变量,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并提供合理区间,而非把估算写成已查明事实。
被诉方的回应也应具体
否认利润率或数量时,应提供可以解释差异的原始记录。提交资料可申请必要的保密措施,但全面拒绝自己掌握的相关材料,可能产生不利评价。停止使用后的库存、渠道通知和页面修改记录,也应完整保存,以说明侵权期间及整改情况。
办理时应把侵权成立、恶意认知、严重情节、基数和倍率分为不同论证环节。某个环节证据不足,宜调整请求或补充资料,不应依靠形容侵权“极其恶劣”来弥补。准确的计算与行为证据,使高额赔偿请求可审查,也使普通经营者能够提出有事实根据的抗辩。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第五案、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释〔2026〕7号全文。核对日期:2026-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