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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采购方索赔卡特尔涨价:交易区间、价差和数量证据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渝01民初303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同案一审、二审反垄断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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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混凝土案【一审(2023)渝01民初303号、二审(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支持采购方按每立方米增加90元、累计5192.5立方米计算467325元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特定条件下损害及金额的推定,并未要求受害人重新证明已生效处罚认定的全部基本事实。也不能据此把任何调价直接当作卡特尔损失。

用时间连接交易

合同签于2017年3月,补充协议在2018年9月将商砼统一加价90元。执法查明垄断协议实施于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但涉案供货延续到2020年4月。二审明确:经营者没有披露垄断,也未在2019年3月后主动调回竞争价格,旧有受影响价格继续适用,损害后果并不随垄断协议终止立即消失。因此不能机械删除全部“协议结束后”的采购量。

这里仍须证明价格影响的延续和同一交易关系。若后来已重新竞争定价、产品规格改变或采购合同更新,应另行分析,不能把结束后的任何交易都归入旧协议。取证应把协议时间、合同价格、供货、结算与实际付款串联。

使用真实成交口径

法院发现该地区当时只有两家实际商砼供应者,运输时限又限制跨区替代,难以取得无垄断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原合同与补充协议价格都可能受到垄断影响,原价并不是法院确认的“完全竞争价格”;采购方仅主张其中新增90元,法院认为其直接损失至少不低于该差额。

本案还否定了表面中立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该价格来自两家垄断企业上报,不能用其证明成交价合理。挑选对照价格时应核查生成机制及是否也被污染,而不只看发布单位。实际成交还需对应标号、运输费、折扣、退货及计量单位,避免把不同口径直接相减。

行政认定与民事证明

依据2024年垄断民事司法解释第十条,认定垄断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起诉或已获生效裁判确认,其基本事实原则上无须原告重复证明,但允许足以推翻的反证。本案处罚已生效,原告另交自身合同和付款材料,完成损害连接。

被告主张90元涨价来自成本上涨,应证明该因素并合理区分其影响程度;本案未完成该项举证。不能把对方提出“原材料也涨了”当成当然减赔,也不能免除受害人的交易及损害初步举证。现行解释第四十四条还提供时段、可比市场等损失估计方法,应结合数据条件选择。

诉讼请求与维权计划

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和合理支出应分项核对。该案二审认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则上应支持,但因采购方没有就一审未支持该项提起上诉,未变更判项;不能把裁判说理直接写成该案已实际判赔利息。原告只主张能够确定的增加差额,可能使证据更集中,但是否获支持仍由案情决定。赔偿金额依具体交易、损失证据和时效情况确定。企业采购档案可保留合同版本、调价通知和结算数量,收到执法线索时及时保护数据。索赔成本还包括专家分析和资料恢复,应同可能收益比较。不能把有处罚当成自动付款通知,更不能在证据不足时先给所有客户发确定赔偿比例;准确说明可确认和待核实事项,才有助于形成现实的谈判方案。

可为计算表保留每行对应原始凭证,让对方能够逐笔核查。证据不足的数量应单独列待补,不能通过把名义合同量全部代入扩大请求后再等待对方证明错误。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反垄断典型案例第四案、456号二审判决全文、2024年垄断民事司法解释。本文区分判决实际结果、法院说理与作者的取证建议。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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