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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粤03民初4778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二审民事裁定;涉案布图专有权被行政撤销,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持一审驳回起诉。不是独创性主张不明确案,也不是不侵权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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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布图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诉讼管理不能只看登记证是否还在。笔者建议把撤销决定、行政起诉、生效裁判和侵权诉讼状态放在同一张时间表,分清每一步的程序后果。
驳回起诉与实体判决不同
最高法入库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说明,权利被行政撤销导致基础不稳定时,可以程序性驳回起诉,并在行政决定被生效裁判撤销后允许另行起诉。这里没有认定产品不存在复制,也没有判定赔偿金额。
该案一审(2019)粤03民初4778号审理期间登记被撤销,权利人虽已在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能使权利基础立即恢复确定。法院考虑单纯中止可能使侵权案长期悬而未决,参照专利无效后处理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并为行政撤销决定后来被生效判决推翻的情形保留另诉可能。这是案件特定权利状态下的程序选择;其他案件应结合权利状态、异议依据及诉讼条件确定救济路径。
仅有人提出撤销请求,与权利已经被行政决定撤销,不是同一状态。行政诉讼已经立案,也不能替代行政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推翻。案件台账应逐项记录决定内容、送达及生效状态。
笔者观点:退出程序时保留证据
程序性退出期间,仍要保存涉案产品、采购记录和连续销售情况。恢复基础后另诉,需要更新证据和请求期间,并核对时效及其他条件。不能把一份旧比对报告无限用于后续新产品版本。
被诉企业也应准确对外表述结果,不把驳回起诉宣传成法院已经认证产品无侵权。行政重新作出决定时,同样不能把“要求重作”直接写成登记已最终有效;后续状态仍可能变化。
过渡制度的安排
新条例及过渡办法对旧申请、新申请和特定业务另有安排。撤销路径、申请文件和程序期限应按对象分别核对,不能将新规则生效日理解成所有旧权利从当天一律改变。经营层面还要评估停产、库存、替代设计和担保成本,明确每一措施对应哪项真实风险。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程序台账可以单列每个决定对权利状态的影响,以及下一步动作、期限和证据负责人。行政撤销、要求重作及恢复权利并非同一节点,使用不同用语能够减少业务人员误判。
恢复权利后,应重新审查请求是否覆盖正确产品和期间,不把旧案文件原样提交当作完整准备。相关合同对暂停供货或担保的约定也需要检查,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自动解决全部商业义务。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入库编号2023-13-2-162-001。现行条例及第694号公告已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过渡办法第五条对旧申请和新申请的撤销依据分别规定:旧申请通常仍按旧条例判断,但并须核对新条例第二十条等特别要求。撤销请求本身、撤销决定、对决定的行政诉讼以及民事侵权诉讼,应分别记录其对象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