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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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涉及公知常识证据、技术启示和放弃式修改;撤销一审及复审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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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无效程序里,谁主张某一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谁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依指南,主张方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且对方不认可的,合议组不支持该主张,不能把未经证明的一句话当作既定事实。常见证据包括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其他文献也不是绝对不能用,但证明要求通常更高。
典型问题
- 只有一本教材的一段话,够不够?
- 对方一句“这是公知常识”却不给证据,怎么办?
- 多篇专利或期刊能不能共同证明公知常识?
- 超过无效请求一个月以后,还能补公知常识证据吗?
规则|举证责任在主张“公知常识”的一方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3明确: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方未能举证或者未能充分说明,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不能反过来要求“反驳方必须先证明它不是公知常识”才允许提出异议。反驳方当然可以提交反证,但不存在一项与主张方完全对称的普遍举证义务。
规则|什么材料更适合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指南列举的典型材料是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等案件中进一步说明:难以通过上述典型材料证明时,多篇专利文献、期刊等非典型材料也可能相互印证,但应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专利文献绝对不能证明公知常识”同样过于绝对。
该案实际审理的是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于2023年11月29日指出,某本着色技术书介绍新颖内容、主要面向行业人员,不能仅因出版成书就视为记载本领域基本知识的工具书;另一份玻璃手册虽属于常识性载体,其玻璃着色知识也不能直接证明高温氧化锆陶瓷的着色启示。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及复审决定,责令重新审查。文章引用的是该判决对证据性质与技术领域的分析,不能把复审程序中新增证据的规则不加区分地搬到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无效程序。
规则|公知常识不能代替“技术启示”说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审查指南的官方解读强调:如果把某一公知技术手段作为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还应解释为什么该技术手段在本技术领域解决该具体技术问题是公知的。不能先知道本发明,再用一句“属于常识”倒推出组合动机。
规则|无效程序中的补证时点
请求人原则上应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现行指南同时允许特定例外,其中包括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
所以,“公知常识证据可以晚交”也不是无条件规则。
办理方法|证据怎么组织
- 每一个拟主张的公知常识都对应一个明确的区别特征;
- 优先找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并固定版本、出版时间和页码;
- 只有非典型文献时,说明为什么多份材料能够相互印证本领域基本知识;
- 把“它是公知的”和“它能给出解决本案技术问题的启示”分成两段论证;
- 同时管理无效程序的证据期限。
我的理解
公知常识证据真正的价值不是材料“权威感”,而是让合议组能够核验: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确实把这项知识当成基础知识来掌握。一本定位明确、页码准确的教材,通常比十篇来源不明的网页更有证明效率。
办理要点
- 反驳方不承担一项普遍、对称的“证明非公知”责任;
- 非典型材料并非绝对不能证明公知常识,但标准更严格;
- 公知常识的存在与是否构成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是两个层次;
- 补证例外仍有程序时点和具体说明要求。
工具书证据的内容复核
封面和版权页证明载体与时间,引用页说明知识,上下文说明条件。三者应齐全。一本教材中的新研究或特殊实例,不自然成为本领域基础知识;多篇非典型材料相互印证,也需解释知识普遍性,而不是只算数量。
可以按下表检查证据,而不只按文献数量排列:
| 核对项 | 要回答的问题 | 常见缺口 |
|---|---|---|
| 争议知识 | 具体哪个手段被主张为基础知识 | 只笼统说整个方案常见 |
| 时间与载体 | 申请日前哪一版本、哪一页记载 | 用后出版版本直接推断过去状态 |
| 适用领域与条件 | 是同领域基础知识,还是其他领域的特殊用途 | 将玻璃的性质直接移用于高温陶瓷 |
| 本案作用 | 是否提示将该手段用于解决客观技术问题 | 只有材料存在,没有组合理由 |
对常识事实有认可与对组合启示有争议,可以并存,不必把所有基础知识都否定。
例外补证不能替代前置准备
可在规则条件下使用的例外,不意味着迟交没有成本。对方质证、材料形式和理由具体说明仍须安排,尽量在主期限形成完整证据。后出版资料用于解释时,要进一步回到申请日前来源,不将现在记载直接写成过去知识状态。
口审围绕最关键常识主张展示来源和推理,减少重复材料。反驳方可以提交反证,也可以指出主张方证明不足,两者法律意义不同。举证责任与技术启示说理继续分开,最终结论回到权利要求整体。
来源与核验
现行规则已用《专利审查指南》、CNIPA官方修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及CNIPA 2026无效程序答复逐一核对。第84号局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所述公知常识举证规则未因该次修改而改变。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