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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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案号:(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司法案号不同于指导案例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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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信息公开申请应保存提交内容、官方系统确认和收到时间。行政机关内部流转不能任意推迟起算,但当前互联网申请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双方确认规则判断,不能将历史案例的十五个工作日直接当作今天的期限。
成功提交与后台阅读不是同一节点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案中,官方平台生成申请编号并短信确认成功,机关却以外网、内网隔离及后来发现申请为由解释迟延。法院认定内部管理流程不能转嫁给申请人,并确认逾期答复违法。一审案号为(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原案要旨包含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确认提交成功等条件。普通咨询信箱、尚未发送的草稿以及没有成功反馈的页面,不应直接视为同类申请;指定平台已经明确确认成功,机关也不能仅以工作人员较晚下载来重新起算。
当前期限要按完整办理过程计算
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或指定传真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第三十三条通常要求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依法延长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延长最长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相应期间,不能只用日历相减判断。
第三十条对内容不明确的补正另有规则: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及合理期限,答复期限从收到补正申请起算。申请人应把补正内容、发送及收件记录继续保存;机关也不能用无实质内容的反复补正掩盖办理迟延。
把一张截图变成一条可检查的记录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节点 | 应保存的材料 | 所解决的问题 |
|---|---|---|
| 提出申请 | 对象、信息名称及特征、全文 | 说明申请的究竟是什么 |
| 提交确认 | 编号、成功回执、短信和时间 | 区分发送动作与确认收到 |
| 补正及延长 | 通知、回复、收件记录 | 解释期限是否依法变化 |
| 最终处理 | 答复全文、附件及送达 | 判断是迟延、内容争议还是未答复 |
申请应针对机关履职中制作、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求机关进行法律咨询、替申请人制作新的比较研究,不能仅换上信息公开标题就当然适用同一给付义务。信息范围足以查询,也比堆砌所有可能关键词更有利于实际获得材料。
救济先识别答复类型
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决定,规定先复议后诉讼;第三十条另细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前置范围。没有答复、已经答复但称信息不存在、因秘密或隐私不公开,不能未经区分一概选择相同路径。
来源:指导案例26号、现行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至三十三条、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表格为作者建议,新案期限按现行规则和送达事实独立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