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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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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买卖合同只是借款保障外观时,应按真实借贷关系审理,不能据此在逾期后无须清算便取得高价值房屋。但价差或一方事后反悔,也不足以把真实买卖改成借款,判断仍依赖合意和履行。
从合同名称回到当时交易目的
最高法李某诉段某案中,双方以房屋买卖安排保障借款,法院释明后,原告将过户请求改为还款请求,最终按借贷处理。原案反对的是借买卖外观绕过债权清偿和价值结算,并没有建立“房价低于市价就是借贷”的推定。
应核对双方当时讨论的是购房还是借钱,付款注明什么,是否存在还本安排,是否真实交房入住,房屋过户为何与还款相连。款项名称、收条和实际资金可以互相解释,也可能存在冲突,需要整组审查,不能只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份文件。
现行借贷解释的路径应完整阅读
现行借贷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借款到期不还而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根据审理变更诉请的,应予准许。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依法申请拍卖标的物,并处理拍卖价款与应偿本息的差额。
原典型案例引用的是当时第二十四条,现行编号已调整,不能照抄旧编号。这项规则不能简化为法院直接把房屋判给出借人,也不能因为存在担保目的,就不审查实际出借金额、既有清偿和合法利息。
用三本账检验是否失衡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账目 | 核对内容 | 所避免的问题 |
|---|---|---|
| 借贷资金 | 实际交付、还本付息及剩余 | 借款已经归还仍请求全部价值 |
| 买卖履行 | 标的、价款、交房及产权步骤 | 将真实买卖轻率改写为借款 |
| 担保清算 | 合法债额、实现费用和差额 | 同时取得全部房产和全额债权 |
事实尚未查清时,诉请应说明主张的关系和备选处理基础,避免同一目的重复获偿。房屋可能还存在在先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保全及拍卖都不能无视这些关系,也不因签过买卖合同就自然取得最高顺位。
不同担保结构不能相互替代
未过户的买卖保障、已经办理权利转移的让与担保、真实买卖后的回购,成立和实现条件可能不同,应结合各自适用规则处理。不能只用“禁止流押”一句话宣告全部安排无效,也不能用形式过户掩盖清算义务。
双方订约时,宜把借款债权、保障范围及依法实现方式写清,让合同和实际资金保持一致;用交易外观规避登记或清算,往往同时增加对第三人的权利争议。
来源:最高法2015年合同典型案例第十四案、现行借贷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文表格围绕借贷关系、让与担保安排、权利公示和违约后处置整理审查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