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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案号:(2018)桂72行初2号;(2018)桂行终1163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1163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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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同一地点先后违法,不当然构成共同违法。应识别每个主体的意思联络、施工行为和独立后果;后手也不能仅凭上家已经违法,要求把自己的新增行为归给上家或自动从轻处理。
接手现状不等于只承担现状
指导案例178号乃志公司案中,前公司先在海域吹填形成沙堆,后公司接手后又运土平整、围堰护岸并建设临时码头。法院认为两次行为在时间、实施和后果上具有独立性,对后公司单独处罚并无不当。一审为(2018)桂72行初2号,二审为(2018)桂行终1163号。
其关键不是只要隔几年施工就必定独立,而是没有共同违法意思联络、各自行为及损害后果能够区分。存在同一计划、指挥配合或共同实施证据时,应另作评价,不能仅靠两份合同名称排除共同性。
场地名称与法定属性分别核查
原案合同称租用海边空地,实际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法院结合形成陆域、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等具体情况认定非法围海填海。合同使用“土地承包”或“场地平整”字样,并不使缺少的海域使用权自动产生,也不能掩盖实际施工改变。
企业接手沿海项目时,应将权属及许可文件、岸线和现状勘测对应起来。取得上家合同中的权利,只解决合同承接问题,不能当然证明上家有权处分或者新项目已经取得全部行政许可。
把既有与新增行为画在同一张图上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需要区分的事实 | 可核对资料 | 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
|---|---|---|
| 交接时的场地 | 有时间信息的影像、测绘、交接记录 | 哪些结构已经存在 |
| 后续施工范围 | 合同、机械、运输、付款和施工图 | 谁安排并实施新增行为 |
| 各自后果 | 岸线变化、围堰及测量资料 | 是否产生可分的独立改变 |
| 是否配合 | 沟通、共同计划和利益安排 | 有无共同违法意思与行动 |
资料缺失时,不应只用一句“原来就有”反驳全部调查。机关也应明确归责范围、测量方法和实施主体,不能把同一片区域全部后果不加区分地算给最后进场者。
从轻减轻须有自己的法定基础
前人违法本身不是后人当然从轻、减轻的理由。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等法定情形,应有真实整改行为和效果证明。原案关于处罚幅度的判断来自当时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和裁量条件,不能直接变成所有环保、市监或交通处罚的一般倍率。
在资产收购和项目交接中,可以约定既有整改费用的内部承担,但内部合同不当然约束行政机关或排除企业对新增违法的责任。现状调查、停止未获批准的新增施工和保存交接记录,往往比事后争论处罚应由谁分摊更关键。
来源:指导案例178号。项目核查围绕意思联络、独立行为与后果可分等事实展开;原案的共同违法认定也基于这些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