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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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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不缴社保换取现金的约定或个人承诺无效,不能排除法定义务。劳动者据此解除并请求经济补偿,与单位补缴后追回已付社保补偿,是两个方向的请求,应分别审查,不能将现金收据当作全部免责证明。
无效约定不等于双方无需结算
最高法朱某案中,单位把社保费用以补助直接发给劳动者,随后没有依法缴纳。劳动者以此解除,法院支持经济补偿。该案否定的是私人约定排除参保义务的做法,不是认定每个写着“社保”的付款项目均可永远保留,也没有替所有职工核定应补缴的具体金额。
劳动者签过自愿不缴的承诺,不使约定有效;单位提出劳动者愿意拿现金,也不能据此推卸自己的缴费责任。另一方面,需要查明现金到底是专门替代社保的补偿,还是正常工资、岗位补贴或其他费用,不能在争议发生后仅改一个名称就要求返还。
现行规则对返还有明确前提
2025年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并支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条件的解除与经济补偿请求。第二款规定,在该情形下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法院依法支持。
这里的“依法补缴后”不能删掉。只有口头表示将来愿意补缴,不能直接当作已经满足该款返还前提。已经支付多少、是否属于社保费补偿、补缴月份与原补偿期间如何对应,都需要证明;单位依法负担的缴费部分,也不能笼统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三类事项分开核算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事项 | 应准备的材料 | 处理重点 |
|---|---|---|
| 社保补缴 | 参保明细、工资及实际用工期间 | 由有权部门依法核定,登记参保不等于足额缴费 |
| 解除经济补偿 | 解除通知、理由、欠缴及服务年限 | 是否按相应法定事由解除,不能只看离职结果 |
| 已付补偿返还 | 专项约定、逐月支付及依法补缴凭证 | 不把正常工资一并追索,不遗漏补缴前提 |
整理时可以将同一月份的应发工资、实际工资、社保缴纳和现金补偿放在一行,再分别计算各项请求。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应保留内容及送达材料;单位补缴情形则应保留真实到账和所属期间,而非仅展示一份尚未完成的申请。
协商不能继续买断法定义务
一次性结算可以约定经济补偿、已经支付款项的清理和履行时间,但不能再次写成收款后永不要求依法参保。对于补缴、解除和返还发生先后不同的案件,还要核对各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和适用规则,不能认定事后补缴必然消灭此前已经成立的全部权利。
参见最高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第六案及劳动争议解释二第十九条。表格及结算顺序属于作者分析,不是社保缴费核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