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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川1902民初2715号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根据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证政务号转载的四川高院案例推介补充。该推介由案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编写,载明2021年5月31日一审、返还600元摄像服务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双方未上诉,与最高法消费者典型案例第三案对应;案例库标题为周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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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婚礼影像永久丢失,损害可能超出拍摄费;但不是任何服务瑕疵都支持精神赔偿。应分别查明特殊人格意义、灭失程度、过错及严重精神损害,并区分未交付项目和已经完成的其他服务。
普通数据损失与人生记录有何不同
最高法周某某、肖某案中,婚庆整体服务5500元,影像资料无法交付,法院返还相应600元服务费,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两名原告原请求退全部服务费和5万元精神赔偿,实际判赔不能写成诉请全获支持。
案件重视婚礼无法重来、影像具有特殊纪念和人格意义,不意味着所有文件删除均按服务费十倍计算。6000元是结合个案因素酌定,不是收费越少越容易取得某个固定倍数;一般工作资料、可以恢复的备份和少量画面缺失,均需重新评价。
当前两条请求路径的条件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另规定相应侵权请求。
不能只说自己非常生气就跳过这些条件,也不能把原案历史裁判理由直接视为今天两条路径的全部事实已经证明。应结合请求基础、人格利益、过错和损害说明;对同一损失也不能因换用两个法律名称重复赔偿。
合同应明确交付与保管过程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环节 | 可以具体约定或保存什么 | 争议中的作用 |
|---|---|---|
| 拍摄范围 | 重要环节、机位及必要备份 | 判断是否履行核心承诺 |
| 数据保管 | 保存位置、备份方式和期限 | 解释设备损坏是否仍可恢复 |
| 交付确认 | 格式、数量、链接有效期 | 区分未交付与已交付后自行丢失 |
| 灭失发生后 | 遗失确认、恢复尝试、残余影像 | 判断永久程度及可补救性 |
发生遗失后,应及时保留设备和文件状态,依法安排恢复评估,避免继续写入造成更多损失。新人可保存合同、付款、对方确认遗失及后续沟通;服务商不能仅以外包摄影或收取费用较低,直接认定与自己无关。
损失请求宜拆到具体项目
整体套餐的主持、布置等已履行且无争议部分,与无法交付的影像不同,应分别核算。精神赔偿说明特殊意义和实际影响,其他合理损失也应有证据。公开无关私人信息或借舆论施压,不能替代依法举证和计算。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1)川1902民初2715号,见四川高院案例推介的法院政务号转载;本文依该入库案例介绍整理案情与程序信息。另参见最高法消费者典型案例第三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及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合同表按本案事实和规则整理,赔偿金额结合个案证据与损害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