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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案号:(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官方文本记载二审法院准许撤回上诉;工伤认定中止通知属于行政程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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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程序性文件的可诉性,应结合其对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后续实体处理的救济效果及中止理由分别审查。
不要把可诉性与实体胜诉混在一起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案中,人社部门在已经取得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等待无法再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而中止工伤认定。法院认为继续等待会使权利长期甚至永久无法救济,并撤销中止通知。一审案号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二审准许撤回上诉,不能写成二审又作了实体维持判决。
案件包含两步判断:先确认该中止具备可诉的实际影响,再审查其缺乏法定中止前提。能够立案不等于中止必然违法;中止被撤销也只意味着相应程序应恢复,不等于工伤待遇已经当然确定。
“等待结论”应具体到需要什么结论
工伤认定有时确实需要有关司法、行政结论,在相应结论尚未作出期间存在法定中止安排。但原案中公安部门因成因无法查清作出的事故证明,已经是其依法作出的结论,并非还差一份同样内容的另一名称文书。机关应解释所等事项为何必要、目前是否已有足够结论,而非无限坚持形式名称。
申请人也应说明现有材料证明到哪里。事故证明未划分全部责任,不自动意味着劳动者满足所有工伤构成条件;案件争议的性质、工作时间地点和其他要件仍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
以时间线检验是否仍有有效出口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节点 | 应核对的记录 | 对应问题 |
|---|---|---|
| 申请及受理 | 内容、附件及收件记录 | 机关已经掌握什么 |
| 作出中止 | 理由、依据、所等事项 | 中止前提是否存在 |
| 后续进展 | 结论、补交材料及恢复申请 | 前提是否消失、是否仍拒绝推进 |
| 权利影响 | 待遇、期限及无法取得结论的说明 | 是否能靠后续实体决定获得救济 |
对普通调查通知、尚无实质影响的内部流转,不宜仅因不满办理速度就逐项起诉;对实质封闭后续处理的决定,也不能只用“程序行为”四字排除审查。材料应说明具体阻碍及其持续后果。
当前还要识别复议前置路径
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细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前置情形,并将明确拒绝、不完全履行等与条文所称沉默不履责区分。独立挑战中止决定与要求处理一直未答复的履职申请,争议对象不同,不能仅看到“恢复程序”就一概选择相同救济。
来源:指导案例69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原案规则以明显实际影响及无法通过后续实体行为获得救济等条件为基础,不作所有中间步骤均可诉的概括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