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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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指导案例157号同时公开江苏高院实体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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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实用产品可能同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但两者成立条件、保护对象和期限不同。笔者建议家居、灯具及文创企业先指明需要保护的表达,再选择权利路径,不能把“设计好看”作为全部结论。
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怎样分开
指导案例157号强调实用艺术的可分离性及独创表达。比如装饰组合、线条安排和比例可能体现艺术选择,接口、承重和收纳要求则需要审查是否由功能决定。具体产品中二者可能交织,应说明理由而不是仅贴标签。
该案涉及“唐韵衣帽间家具”。法院区分内部置物空间、适配家居的L形拐角与板材花色、黄铜装饰、中式对称造型:改变后者并不影响放置陈列衣物的功能,故艺术与实用可以分离;结合设计稿、登记、产品和销售材料,认定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美术表达。实体改判出自(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驳回再审申请,不能将再审审查裁定描述为重新作出的实体二审判决。
保护表达不等于保护产品思路。同样使用某种材料或同样承担收纳功能,不足以证明复制艺术表达;另一方面,加入少量功能变化,也不当然消除对独特装饰和组合的利用。
笔者观点:创作档案与比对同步做
企业可以保存创作草图、建模文件、设计评审和委托合同,标明作者及权利转移。外观专利图样与著作权保护的艺术表达应分别管理,避免证据互相替代。拍摄取证应保持视角、比例和光照可比较。
比对时先列功能约束,再说明设计选择空间,最后呈现被诉产品使用的具体表达。行业常见尺寸或连接结构应有公开资料解释,不宜写成企业原创。若主张独立设计,应提供连续过程,而不是诉后重新制作一个草图。
商业决策中的关键变量
上市节奏、公开时间、产品寿命和维权成本都会影响选择。著作权不以登记创设,但登记可成为证据;外观专利则有申请及授权要求。取得其中一项权利,不能直接证明另一项成立,也不能保障整个产品在所有市场都无侵权风险。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设计外包可以约定交付源文件、作者信息和权利转让范围,并要求说明第三方素材。只交一个渲染图,可能不够追溯实际设计。上市后发现相近产品,可先保全样品及购买记录,再分别评估不同权利的保护对象。
经营决策不宜只比较哪种登记便宜,还应考虑生命周期、授权时间和证据质量。对于重复使用的模块化设计,清晰记录通用部分与新创部分,有助于后续准确主张,也能避免对行业常用结构提出过度请求。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所列案例保护符合条件的具体实用艺术表达;家具、工业品或三维模型的作品类型与独创性,根据设计内容和创作过程分别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