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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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某公司与禾某源公司侵害“WG64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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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WG646”案【(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中,被告以实际使用“HJ8702”另一授权品种为由否认侵权。二审认为,另一品种的授权状态原则上与本案实际材料是否侵害“WG646”无直接关联;被告反证不成立,改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103万元。另一张证书不能替代对涉案田块材料的实质比较。
证书能够证明到哪一步
证书反映特定品种的授权状态,不能独自说明被诉地块播种了什么。经营者应保存原始来源、批次、播种图和收获记录,建立田间材料与品种身份之间的对应。发票写某品种,也需要与真实交付一致;标签变化不使未经许可的原材料取得新的合法性。
自主育种的资料
选育、配组、观察和试验记录可说明品种形成及区别,但应保留原始版本和日期。申请前补写的总结未必具有同样证明力。项目管理宜记录人员、样本和关键阶段,商业化后也不能全部丢弃。自主成果和依法许可原品种利用可能并存,相关范围应分开核对。
如何应对同一性检测
本案权利人通过法院保全样本,按40个核心位点检测,与“WG646”差异为1;被告另加测2个位点均有差异,又提交与“HJ8702”比较的40位点零差异报告。一审把新增差异直接累加而否定侵权,二审指出加测位点随意选取、不符合SSR检测标准及加测规范,报告没有相应证明力。
关键不是哪方的报告更多,而是是否针对同一批真实样本、采取合适的对照和方法,并能解释结论。证明涉案材料与另一名称材料接近,不当然排除其与原告品种实质相同;“属于另一授权品种”这一标签不能替代有效的差异反证。原告也必须先证明样品来自被诉行为,法院并未免除其最初的同一性举证责任。
合同履行与合规安排
该典型案没有否定其他品种的独立权利,也不把一切相似材料认定为原告品种。真正的品种区别、权利范围、许可和法定例外都需具体审查。企业可以在供种合同中明确真实身份、检测配合及权利材料交付,发现渠道贴牌时核查来源。采购一个不同名称或证书,不是代替实质尽调的办法。侵权、权属及授权有效性也属于不同问题,诉讼请求和证据应分别组织。完善来源与育种记录,可同时支持自主创新价值和处理外部质疑,而不是等到案件发生后只剩一张证书及无法关联的田间照片。
品种台账可同时记录别名和正式名称,并保留变化原因,减少采购与种植环节混淆。真正使用另一材料时,连续批次证据往往比诉后取得一张名称不同的证明更可靠。
公开来源
法院公开案例与规则材料。本文以“裁判结论—实务建议”两层展开;实际业务按事实、行为时点与适用规则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