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指导性案例224号,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收到图片索赔后,应先审查作品与权利链,再分析使用方式及赔偿。笔者建议企业按单张图片整理采购来源,不把“网上能下载”和“曾向图库付费”分别当作当然合法或当然免责的结论。
水印与署名的不同作用
指导案例224号审查图库标记和授权证据。平台叠加的商标水印可能说明经营来源,但不当然证明平台就是作者。授权文件证明双方约定,也需要与原始权利和授权范围衔接。
证据可以包括底稿、原始文件、合法出版物、登记材料及取得权利的合同。各类材料证明的事项不同:登记材料应与创作过程、版本记录及权利取得合同共同核验;采购订单载明的许可用途应与改编、广告投放和对外再授权需求逐项对应。
笔者观点:用三张表审查
第一张表对应图片与作者、创作时间及原始文件;第二张表对应每一层许可和维权权限;第三张表对应被诉使用页面、时间及范围。出现断点时应具体要求补证,不只笼统否认对方资格。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表1:图片与来源
| 图片 | 作者 | 创作时间 | 原始文件 |
|---|---|---|---|
| 示例图片一 | 作者甲 | 2020年 | 底稿未取得 |
| 示例图片二 | 外部设计师 | 2021年 | 仅有成图 |
表2:授权链
| 环节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 | 维权权限 |
|---|---|---|---|
| 作者→图库 |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权 | 2019–2029年 | 含维权 |
| 图库→使用方 | 限单一平台宣传使用 | 未约定 | 不含转授权 |
表3:被诉使用
| 页面/位置 | 使用时间 | 使用范围 |
|---|---|---|
| 官网首页横幅 | 2022年3月上线 | 网络展示 |
| 宣传画册 | 2022年 | 纸质印刷、数量不明 |
企业设计部门可以在素材台账中保存许可正文及下载时版本。某些许可允许编辑但限制商标使用、转售或大批印刷,需按合同具体核对。外包设计合同应要求交付素材清单和授权证明,避免最终只有一份成图。
2026年规则变化应怎样引用
新修订著作权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列明相关证据,旧第七条第二款的署名推定表述已被删除。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本身的署名规则仍需依法审查,不能误写成所有署名推定已经消失。来源形式变化与证据是否足够,是两个不同问题。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索赔材料审核可以从最初作者开始,逐层列出授权者、受权者、许可权利和有效期间。发现主体不同、许可到期或未授维权权限时,应明确是哪一环缺口。境外授权合同还需核对签字权限及名称对应,不仅检查印章外观。
企业已有合法采购记录时,也要检查是否超出了广告投放、复制数量或再授权范围。合法取得素材和合法实施每一种使用行为是两步判断。删除图片不能自动消除既往责任,回应时仍应保留使用与删除时间。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2026年9月1日起适用修订后的民事司法解释。引用历史裁判时保留其时点,同时使用现行条号说明今天的证据规则。举证不足不等于作品无版权或使用者已经获合法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