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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工业软件解锁、维修与技术措施:设备买断能否替代功能许可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苏05民初1279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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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购买机器并不当然取得所有软件模块的使用许可。笔者建议设备采购及维修合同明确功能版本、许可范围和升级方式,把机械设备所有权与软件许可分开处理。

技术措施保护要求查什么

最高法入库的钻靶机软件解锁案,说明专业人员能够突破措施,不等于措施无效。应观察在正常使用环境中,措施是否实际限制未经许可的访问或使用,同时查明对应作品及权利。

该案二审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措施采用界面灰化及两个键值共同设定,普通用户凭常规知识难以解锁;被告却利用在关联企业任职时掌握的解锁技术,为五台机器增设的去毛边设备破解软件模块。法院强调有效性是相对的,并非要求绝对无法破解,最终维持停止侵害及损失、合理费用共15万元的判决。设备所有权、掌握解锁技能与取得软件许可是三个不同事实。

规避措施、复制软件和传播软件是不同事实。一次解锁可能涉及其中部分行为,但不能因规避成立便自动写出全部侵权行为。合法授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也应按具体条件审查。

笔者观点:交易记录比口头保证可靠

采购阶段保留报价、配置清单、许可文本和交付时界面,说明哪些模块已经包含。后续更换主板、离线授权或维修升级,要记录由谁操作、授权来源及功能变化。服务人员掌握密钥,并不证明其可以向所有客户解锁。

技术服务商应核对客户是否有相应许可,不只接受“这是我的机器”的说明。权利人应保存措施工作方式及日志,明确保护对象和正常授权路径。对兼容开发、故障维修及安全测试,不宜仅因涉及程序分析就自动定性,仍需识别具体行为及法定条件。

发生争议后怎么组织材料

以时间线串联设备采购、授权、锁定、解锁和后续商业使用。证据保全可聚焦涉案模块和状态,减少无关商业数据暴露。损害计算应与真实使用范围相对应,不能用整套生产线价值直接替代软件损失。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可以对一台争议设备制作功能状态表:交付时哪些模块可用、客户购买了什么、后来谁执行解锁、之后使用多久。销售聊天记录、授权凭证和运行日志应相互对应,避免因“完整设备”这样的模糊措辞形成不同理解。

企业主动设置技术措施,也应核对软件作品及自身权利基础。不能只证明机器有密码就主张全部版权责任。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分别规定保护与例外:安全性能测试、加密或软件反向工程研究等须符合对应条件,且不能因此向他人提供规避技术、装置或部件,或侵害其他权利。“维修”本身并不是第五十条中不附条件的通用免责名称,还应核对合法软件复制品的许可及法定使用范围。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入库编号2023-13-2-158-006;现行著作权法技术措施及例外条款与历史裁判时点分别核对。维修、研究或兼容行为结合适用例外、技术措施目的及具体实施方式分别评价。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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