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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芯片试产、送样与首次商业利用:登记前应核对哪些时间证据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首次商业利用与登记期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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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不能只按产品发布日填写首次商用日期;流片、批量交付和对价记录都可能影响时间判断。

从“有没有销售”扩大到真实利用过程

芯片开发通常经历验证流片、试产、客户测试、量产和公开销售。企业内部把前几步统称为研发,不意味着法律上必然没有商业利用。是否进入商业环节,需要结合数量、用途、接收对象、交易安排和实际控制情况判断。研发计划上的名称与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应以可核实的过程证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民事判决对应一审(2021)苏05民初63号。该案中,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已有25个批次、约300万颗的生产,明显超出仅为测试验证而试制的合理范围,而登记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4日。二审纠正了一审关于保护客体的部分判断,但仍因超过首次商业利用后的登记期限而未支持权利人的请求。客体符合条件与期限符合条件是两个问题;民事审判对权利基础作适度审查,也不等于法院在该民事判决中作出行政撤销登记决定。

建立完整的项目时间轴

时间轴应包括每次流片的版次、晶圆数量、代工合同、出货记录、测试目的、客户确认、价款及发票。可按以下节点交叉核对:

节点 需要相互印证的材料 名称对应的证明事项
验证或试产 数量、测试方案、缺陷记录、样品去向 合同写“研发”就认定没有商业利用
客户送样 接收对象、允许用途、实际使用及回收安排 没有收款就认定不可能商用
批量生产交付 订单、代工批次、出货、客户设备及对价 尚未公开发布就认定未商用
登记申请 受理材料及申请日期,与全球最早商用比较 只按国内正式上市日期填报
对于仅作验证的样品,应能解释其保管、使用和回收情况。对于已经交付第三方的产品,应核对对方是否实际销售或用于商业设备,不宜只凭自己内部账簿的“研发费用”分类作判断。

样品未收款也不能自动证明没有商业目的,收取少量费用也不必然说明所有实验都变成销售。关键是交易的真实功能。企业可以在早期协议中明确测试范围、禁止转售和返还要求,并持续执行;如果协议写着禁止商业利用,而实际长期批量供应,纸面条款的说明力将受到影响。

登记与投资核查如何协同

申请负责人应提前与供应链、销售和财务核对,而不是在申请当天仅询问研发经理。收购方应请求卖方提交首次流片至正式量产之间的关键交付资料,特别关注名称多次变化但实际版图一致的产品。发现时间缺口时,宜先补充事实说明再确定交易条件,不能用后签声明替代早期记录。

现行制度与旧案要分开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仍规定:自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再登记;不能理解为国内首次销售后才开始计时。第十七条规定十年保护期从登记申请日或全球首次商用日中较早者起算,并受创作完成后十五年的最终界限约束。第694号公告以申请日区分新旧条例并列明例外;新实施细则公告载明10月30日施行,不能把两个日期混为一谈。实际办理应先核对全球商用事实和对应布图版本,再核算期限、适用过渡安排,最后审查侵权及赔偿。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客体及首次商业利用的案例分析、二审民事判决、修订后的保护条例、第694号过渡办法、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公告。核对日期:2026-10-20。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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