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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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苏州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469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全文;针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审查决定,区别于侵权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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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独立创作与非常规配置都需要围绕具体设计说明,研发工时多、性能好并不能单独证明独创性。
独创性不是研发投入排名
企业经常用团队人数、项目经费和研发周期解释芯片价值,但这些资料与具体空间配置之间仍需建立联系。一个经过大量调试的常规安排,未必因此获得独创性;一个面积不大的区域,也可能体现设计者对位置、连接和组合的选择。准备材料应指向真实布局,而不是只讲商业成功或技术效果。
逻辑电路功能与物理配置应分别证明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所说的独创性包括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及在创作时不是有关创作者和制造者公认的常规设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469号行政判决对应一审(2022)京73行初2947号。该登记撤销案中,NMOS与PMOS等在电路功能上的可替换,不足以直接认定具体器件、深阱和互连配置属于常规。论证应落在物理配置及其形成条件上,不能只因功能相同就照搬专利创造性评价。
权利人的记录应能够复原选择
建议保留最初设计约束、阶段版本、评审意见、元件与互连变化、第三方模块来源和最终登记文件。记录应该能够回答:哪些部分是团队选择,哪些来自工艺限制,哪些采用公开模块,哪些由合作方提供。证明“不是复制他人”与证明“不是行业常规”是两类问题,材料目录宜分别设置。
对于撤销申请人,重点是公开时间与对应关系。教材介绍电路概念,标准介绍信号或性能,常见模块资料介绍布局,三者的证明对象不同。对比材料应注明其何时公开、由谁提供、是否能反映该布图创作时的行业状态,以及对应登记图样中的哪层哪处。把资料全文堆在附件中而不作定位,容易增加争议而不能加强证明。
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将独创性声明列为申请文件,要求说明独创区域、设计要点及相应功能,整体独创还应具体说明。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对象以登记复制件或图样所显示的为准,声明用于解释独创性。声明不能替代图样,更不能在发生争议后把未显示的配置补成保护对象;申请文件适用还应核对第694号公告的过渡规定。
| 待证明事项 | 可准备的材料 | 需要核查的局限 |
|---|---|---|
| 独立创作 | 带日期的阶段版本、评审记录、修改说明、人员贡献 | 事后总结不能替代形成时的原始记录 |
| 创作时非常规 | 同期行业资料、公开模块与具体层图的对应分析 | 只说明相同功能,不能证明物理配置常规 |
| 登记范围与保护点 | 登记图样、独创性声明、区域坐标及层次对应 | 仅整体独创与局部独创须分别说明 |
技术报告需要可以质证
报告宜先识别布图层次,再说明配置特征,最后就惯常性及选择空间给出技术意见。术语应有定义,截图应有比例和坐标,不同工艺之间能否比较也需解释。独创性的法律结论最终由审理者作出,技术机构不宜把“不同芯片”直接等同于“独创”,或把“相同功能”直接等同于“常规”。
实务中最有价值的准备不是事后增加一段漂亮说明,而是保留设计形成时的真实记录。发生争议后,应冻结相关版本并建立访问副本,保证原件可追溯。对涉及客户秘密、代工参数的材料,还应明确提交范围和保密处理,避免维权过程中扩散本来应保密的信息。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规设计判断的案例分析、(2024)最高法知行终469号判决、修订后的保护条例、第694号过渡办法。核对日期:2026-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