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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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裁判案号:(2016)湘执异15号;(2017)最高法执复2号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的裁判为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民事裁定,审查事项为执行程序中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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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指导案例121号【执行异议(2016)湘执异15号、最高人民法院复议(2017)最高法执复2号】明确:租赁或保管合同到期未续,被保全人又不付费用,第三人虽有协助义务,也无继续无偿保管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驳回异议的裁定,要求查明货物状况并明确保管权利义务,未直接判令申请保全人赔偿场地全部租金损失。
保全前的价值比较
本案查封对象名为铅精矿,场地租赁已经到期,另有生效判决要求腾退搬走。保管方提交检测报告称实物可能只是无价值废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原执行法院核实,未直接确认“货物必然无价值”。账面名称、质押记载与真正可变现价值可能差别很大,保全预算应把品质检测、保管标准、预计期间和处置费用放在一起。
指导案例对费用与处置给出分层路径:
| 财产价值与费用情况 | 法院可以考虑的安排 |
|---|---|
| 价值足以覆盖合理保管费用 | 维持查封,处置所得优先支付保管费用 |
| 不足覆盖,但申请人支付保管费用 | 继续查封并明确保存安排 |
| 不足覆盖,申请人不支付费用 | 依法处置货物,转而保全变价款 |
这不是保管人自行认定无价值后出售或丢弃的授权,价值判断、处置方式和款项保全均应依法由法院处理。
第三人收到通知后
保管人应依要求协助,同时向法院说明合同期限、场地和费用,提出具体安排。欠租并不自动允许擅自处分查封物。可以保存租赁合同、支出、催告与协助记录,明确需要处理的是谁的保管义务和什么费用,而不只是要求立即搬走。
申请人的风险管理
申请时宜说明保存方式、责任主体及可能费用,必要时讨论处置物或保全价款。保全范围和担保应按实际请求核对,不能为了增加压力选择明显损耗更高的财产。收到费用风险提示后应及时跟进,避免长期没有处理方案导致保管人与债务人争议扩大。
请求设计与费用分担
原合同租金、法院措施产生的合理保管费用和其他经营损失,未必属于同一关系,应分别提出依据。该指导案例没有规定所有费用都由同一个主体承担,也没有把保全措施整体视为违法。要核对真实支出、合理标准、货物价值及实施安排。保存物状照片和估值资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变价比继续保存更适宜;仅有场地占用面积可能不足以证明全部损失。商业诉讼的预算应加入执行和保全保存成本,让客户理解并非查封越多越好。最终措施需由有权法院依法决定,私下同意搬运也不能替代必要手续。
商品价格变化可能改变原先最优方案,可定期更新估值及费用。申请依法调整时应说明新情况,而不只是重复最初请求,让法院能够比较当前保存与处置的利弊。
公开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1号。依据为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文本;价值预算和证据清单属于作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