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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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6)沪民终409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精品案例“案例索引”明确一审(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二审(2016)沪民终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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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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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企业名称、简称、店招和宣传应放回真实交易场景,说明公众为何会误认来源或关联。
不只拍到同样的字
字号取证要说明标识怎样发挥商业识别作用。照片或截图应包含完整场景、经营主体、商品服务、网址或地址及访问时间。只剪出一段相同文字,可能无法说明它是店招、普通介绍、历史描述还是来源标识。证据目录应写明每份材料证明哪项行为。
官方案例提供的分析顺序
大润发案一审为(2015)沪知民初字第731号,上海高院二审(2016)沪民终409号维持原判。法院结合网站及实际宣传中突出“大润发”、与“DRF”组合使用等行为认定商标侵权,并审查明知在先品牌而将其登记为字号造成的关联误认。300万元属于当时适用的法定赔偿,主观恶意是酌定因素,并非已算出损失基数后再乘惩罚倍数;不能把它当作今天法定赔偿上限。
建立渠道与主体表
本案证据思路可整理为渠道与行为对应表:
| 渠道 | 应保留的材料 | 主要证明用途 |
|---|---|---|
| 门店及实物 | 完整门头、商品场景、地址与经营者 | 标识是否起来源识别作用 |
| 网站招商 | 完整网页、链接、访问时间及集团授权话术 | 是否引发同一来源或关联误认 |
| 实际交易 | 合同、发票、收款与客服沟通 | 识别实施主体及承诺内容 |
关联公司的股东、地址相同可作为调查线索;共同使用或授权行为依据合同、广告素材和交易记录认定。公证材料记录取证所见过程,法院还会结合在先影响及混淆事实评价。
使用样式也应完整保存。全称、简称、字体、位置、品牌搭配和授权说明,会影响消费者理解。购物过程、客服承诺或宣传中的集团介绍,可以帮助说明误认机制。对于较早名称的善意使用,经营者应提交真实历史材料,并解释当前使用与后来扩张的差别。
整改与持续使用怎样证明
记录通知、送达、页面变化、名称变更及下游授权停止时间。一次修改截图不能当然证明所有渠道已整改,旧包装与库存也需核查。相反,发现旧缓存也不能直接认定仍在经营使用,应核对访问来源、控制能力和实际交易情况。
案件准备最好形成“权利影响—具体使用—公众认识—主体参与—请求措施”的连续链条。技术或公证手段帮助保存材料,但不会自动填补其法律关联。清楚说明事实和证明用途,能使字号纠纷更容易审查,也有助于选择可执行的名称或宣传调整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