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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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对应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2-15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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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贡献合并流程应留下来源与许可记录,项目管理权限、作者身份和诉权需要分别说明。
仓库权限不等于全部版权
开源项目的管理员可以审核合并、发布版本和处理问题,但这些技术权限不能直接替代作品贡献证明。项目应记录最初作者、后续贡献、第三方组件及各自许可。对于企业维护的项目,也应核对员工任务和单位权益,避免个人账号管理与公司资产归属不清。
案例库的审判规则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案例库2024-13-2-158-002中,涉案开源项目有34名显名贡献者,提交内容须经项目管理人选择才能合并主分支。法院综合管理主体对源代码形成的决定作用、GPLv3相互许可及贡献者主动参与等事实,允许其自行起诉,并维持对两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及共同赔偿50万元的判项。法院同时允许贡献者就内部权属和分配另行主张,并未把仓库管理员职位转换成所有代码的唯一著作权人。
在提交之前说明项目规则
贡献指南可列明适用许可证、来源声明、审核程序、署名和权益处理。重大企业贡献可以形成更明确的协议,确认贡献人有权提交、公司是否同意及许可范围。贡献者应能查看规则,而不宜在合并后才单方面增加对其代码的使用条件。
项目维护者可以保留拉取请求、审核讨论、提交哈希、版本标签和发布包,明确哪些贡献实际进入主分支。被拒绝或未合并的代码,不应被描述成已经构成项目作品。源代码分支、商业版本与社区版本并存时,尤其要清楚记录其内容和许可,避免使用者不知道自己采用了哪种授权。
维权材料与内部权益分开
侵权请求应对应具体版本和代码,说明被诉使用超出什么许可条件。贡献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收入或归属争议,也可能另需处理,不能因为允许管理者维权就宣称内部问题全部不存在。损害赔偿与利益分配最好在规则中预留处理方式。
还应区分GPL许可条件与另行商业许可:GPLv3本身允许合规的商业使用和发行,网页写“商用须另付费”不能被直接当作GPL的禁止商业条款。本案认定侵权的重要事实是被诉软件应履行开源义务而未履行,依协议解除条件失去相应许可基础;并非只因商业用途即侵权。项目管理者拟另授闭源或其他商业许可,应确认自己对全部相关代码具有相应授权权限,不能以本案允许起诉为由,推定有权改变其他贡献者已授予的许可。
公开来源
许可条件适用仍应核对当事人实际采用版本、代码范围及传播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