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临摹作品独创性及侵害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5)京0101民初9214号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度法律适用报告摘要第22项对应一审案号。案件标题依据公开案例摘要所载裁判要旨概括。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原素材进入公有领域后可依法利用;现代版本的新增表达及使用许可仍需核验。
确认自己真正使用的是哪个版本
企业从网络下载古画或壁画图片时,看到的往往是扫描、摄影、临摹或修复成果。其原素材可能已进入公有领域,但现代版本是否加入新的独创选择,需要继续分析。来源管理应记录具体图片作者、提供者、形成方式和授权条件,不能只用作品历史年代证明可以商用。
年度报告中的审判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报告第22项,记载(2025)京0101民初9214号案的要旨:对已入公有领域的壁画作修复补足时,在线条、色彩、构图上体现个性化选择,可以形成新的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保留其独创表达并以传统工艺再创作,形成新的表达方式,可能侵害改编权。本文依据该项公开要旨梳理裁判观点;具体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围绕创作选择、表达形式与实际利用情况展开。
建立素材到产品的对应关系
可以制作以下来源对照,避免把原壁画与现代版本混作同一件作品:
| 层次 | 应定位的表达 | 审查重点 |
|---|---|---|
| 原有公共素材 | 原壁画仍可辨识的线条、形象和构图 | 不因他人后来临摹而重新被独占 |
| 当代新增部分 | 残缺图像如何补足、色彩和线条如何选择 | 是否具备独创性及权利归属 |
| 文创实际采用部分 | 产品保留了哪个版本的哪些具体表达 | 是否需要复制、改编等相应许可 |
纯忠实数字化或技术性去污与具有创作选择的重构,需要分别证明,投入时间和修复费用本身不能代替独创性判断。
平面图案转成立体模型、刺绣或其他工艺品,也要审查使用行为。改变材料和尺寸不必然消除复制关系,产生新的表现形式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利用在先表达。设计团队应讨论哪些元素是公共图案、哪些来自现有现代版本,并把使用范围写入授权及产品清单。
许可与宣传都要准确
授权书宜列明使用版本、复制、改编、产品种类、销售渠道、地域和期限。博物馆或平台提供素材,不自动证明其能够授权全部第三方权利;保留来源信息与相关承诺有助于后续核查。宣传中称“独立原创”,也应与实际素材使用情况相符。
发生争议时,先围绕新增表达定位,再判断产品对应关系和来源。不应仅因作品古老否定对方全部权利,也不应仅因其进行了修复便接受对全部古代元素的独占。尊重公有领域与具体新增表达,可以同时为传统文化开发保留空间,并减少高投入文创项目的版权争议。
公开来源
官方案例或制度材料。核对日期:2026-10-11。本文围绕审判方法与证据准备展开,案件事实、法院规则与笔者建议分层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