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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排他性区域经营安排:行政权限、公共利益与竞争影响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杭州青某公司与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及一审第三人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官方案例条目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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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共享电单车案【(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驳回结论,撤销行政机关设定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授予指定公司的行为。关键在于设权缺少法律依据、超越权限且限制市场进入,并非因为原告经营收入减少就认定行政垄断。城市出行需要管理,但管理目标不能替代排他授权本身的合法依据。

先识别交易安排类型

本案行政审批服务局、大数据中心以特许经营安排将该市共享电单车业务交给一家企业,实际效果是以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能否设定该项特许权、授予行为是否适法以及对竞争的影响;不是单纯审查企业之间合同能否履行。

安全标准、停车条件、数据接入和经营数量管理,分别解决不同问题。独家选定经营者直接影响市场进入,应指出相应的职权、法律依据和程序。研究具体争议时,要把设权、授予、退出要求、拒绝接入等行为分别列出,确认作出主体;不能只提交一份合作合同,就把全部主管部门都列为同一侵权人。

比较不同安排对竞争的影响

法院还审查了撤销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种损害。因此,“便于管理”“稳定运营”等抽象表述,不当然足以保留一个违法设定的排他安排。该裁判结论也不是把公共利益排除在审查之外,而是要求提出相应事实和证据。

以下属于作者对方案审查的建议:若治理目标可以通过客观准入、公开停车标准和持续绩效评估实现,应比较这些办法与独家经营在实施成本、可行性、服务效果上的差别。替代方案分析有助于判断限制程度,却不能补正原本不存在的法定职权;权限依据应先审,不能用“效果更好”绕过。

经营者如何组织证据

可保存公告、协议、退出要求、接入拒绝以及自己符合要求的材料,说明限制与损害的关系。营业变化可能受多因素影响,不能把所有下降都归因于行政行为。主张公平竞争时,应说明相关业务和其他参与者,而不是只要求自己取得同样排他待遇。

合法监管要求与救济途径

该典型案没有取消共享出行监管,也不意味着全部独家安排构成行政垄断。是否有权设定、是否依法行使、限制程度及正当理由需要分别评价。经营者取得有利裁判后仍应遵守合法安全和运营条件,法院否定一项行政行为不是授权无限扩张业务。救济路径、提出期限和请求方式也需核对。地方方案制定时,可以保留竞争影响分析与替代方案比较,体现实际审查,而非事后增加原则性说明。经营者与主管部门的往来宜形成书面记录,使具体条件能够被核查,避免争议只能依双方对一次口头沟通的不同记忆。

比较替代方案宜说明具体实施成本与效果。原则上说管理困难,不能证明排他必要;同样,经营者说愿意竞争,也不能省略安全和服务能力的现实条件。

公开来源

法院公开案例与规则材料。本文以“裁判结论—实务建议”两层展开;实际业务按事实、行为时点与适用规则判断。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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