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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参与违法停产协议的索赔:财产返还与垄断利益怎样区分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川01民初855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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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不能以赔偿之名要求继续分配违法收益,具体返还与合法利益另行审查。

问题与适用场景

经营者参与控产保价,后来其他参与者不再付补助,能否要求赔偿?法院需看索赔是不是执行违法协议或分配垄断利润,不能仅以对方违反承诺作违约结论。

规则与分析

砖瓦协会指导案例强调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获益。作者建议先确认限制竞争的性质,再识别原告参与程度和具体请求。停止违法安排、恢复正常竞争、返还财产及向合法受害人赔偿,具有不同依据,不能合并成所谓退出费。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1. 还原会议、停产、补助和实施过程,核对自己参与行为。

  2. 将请求金额拆成实际财产、合法损失和预期非法分配。

  3. 对胁迫、退出和改正保留具体证据,依法选择可支持的救济。

延伸辨析

要求支付继续停产本应获得的保价补助,可能是在重新分配垄断利益;要求返还一笔与违法收益无关、依法应退的财产,则仍应单独分析。不能用案例一句不支持赔偿排除所有不同性质的请求。

进一步讨论

原告身份和参与行为应贯穿金额计算,不能只在事实部分轻描淡写。合法损害如果与非法收益混杂,应拆分并提供基础。停止违法安排也不能当然抹去既往责任;企业应依法配合纠正,并保留真实退出和恢复竞争记录,而非要求法院完成违法利润分配。

不是退出后就能换个名称索赔

指导案例221号的一审为(2018)川01民初855号、二审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原告自愿参与停产安排,曾分享补助,其诉请实质为继续分配垄断利益;二审撤销一审赔偿判项并驳回全部请求。该案没有确立退出之后可以追讨参与期间损失的规则。

现行2024年垄断民事解释第四十七条明确,横向协议经营者向其他达成、实施者请求其参与期间损失,不予支持。损失请求应按其真实经济性质与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分别审查。确有独立财产返还请求时,须证明与继续履行、分享违法收益可分离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本文提供分项识别方法,分别核对各项投入的法律基础、实际支出及返还条件。

案例要点与来源

垄断受害人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退出后的民事、行政责任及证据义务,依据具体行为分别审查。

补充实务分析

经营者退出限制竞争协议时,宜制作一张请求清单,分别记录投入本金、已经接受的合法服务、与履行违法协议无关且有独立依据的财产请求,以及原约定的停产补贴。前几项仍需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审查,后者若直接以排除竞争获取的收益为基础,不能改称机会损失继续索要。收到诉请的一方也不宜只主张合同无效,应说明限制竞争条款如何作用于真实市场。对于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能够分离的协议,需要逐项分析,避免把不应保护的收益与真实财产返还混为一体。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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